“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公务员法》第82条第3款、第4款)
此处强调了公务员队伍中的领导成员应该承担政治责任。政治责任是领导成员承担的领导责任,是领导成员源于政治义务,以政治道德为基础,而承担的非过错性、间接性、连带性责任。
由此以来,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只需承担三种责任,即承担道义责任、纪律责任、法律责任,而领导成员要承担四种责任。非领导成员的道义责任可以演化为纪律责任,而领导成员的道义责任可演化为政治责任。领导成员工作失职失误,构不成违法犯罪,又构不成党纪政纪中的撤职以上处分的,才属于追究政治责任的适用情形。
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是领导成员承担政治责任的法定形式。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入法”,有利于为党政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追究确定法律依据;从公务员做生意问题的解决来看,有利于增加法律的威慑力,使一些领导干部轻易不敢涉嫌商业做生意;从大的方面来看,这是建立责任政治、责任政府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