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出台一揽子就业新政
◆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将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
◆符合条件市区企业每培训1人给予不超过3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吸纳就业困难对象的市区企业,缴费部分可享受全额社保补贴
◆市区个人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由最高2万元提高到5万元
◆符合条件的市区企业年内对使用的农民工可先行办理工伤保险
为了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市政府提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调动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就业再就业,千方百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
◆关键词之一:扩大就业推进项目扩大就业工程建设以工代赈
在落实中央扩大内需重大决策,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盐城市将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工作考核体系。项目实施方案中,将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新成长劳动力、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并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项目开工建设时,同步启动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尽可能吸纳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就业。鼓励农林水利、国土整治、生态环保等工程建设实行以工代赈。
发展“就业型”经济
扶持劳动密集型企业
积极扶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其吸纳就业的作用。对市区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登记证》等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标准,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可达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可达2年。
◆关键词之二:企业稳岗调控企业裁员总量百人以上及时报告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裁员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调控企业裁员总量。市区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市区企业一次性终止劳动合同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
在岗培训增加补贴
无保障职工有补助
市区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积累状况及支付能力,报经市政府批准、省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后,适当扩大基金支付范围,增加对企业在岗职工培训补贴、破产重整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的支出,以稳定职工队伍。对市区连续5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在经济困难时期不裁员,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其培训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核,培训效果经有关部门评估后,可按每培训1人给予不超过3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
对市区依据《企业破产法》实施重整企业的无生活保障职工,可参照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一定期限的生活补助费,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重整后的企业必须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上述补贴和补助费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
实施稳岗社保补贴
减轻困难企业负担
经相关部门共同界定的市区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承诺年度内不裁员或实际裁员数在3%以内的,对其使用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实施社保补贴或稳岗补贴,减轻企业负担。社保补贴标准为五项社会保险企业缴费部分,稳岗补贴标准为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30%。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统一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凡吸纳就业困难对象的市区各类企业,企业缴费部分均可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困难对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关键词之三:就业援助援助就业困难对象强化政府托底安置
市区实施就业援助的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低收入零转移家庭人员;困难家庭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或单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
市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补贴标准按盐政发[2008]215号文件执行。市区就业援助基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除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外,按每吸纳1人给予2000元一次性发展资金扶持。通过强化政府托底安置能力建设,完善就业困难群体援助机制,动态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逐步消除农村低收入“零转移家庭”。
实施特别职业培训
帮助提高就业技能
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提高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农村初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额度,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补贴实行统一标准。
在继续组织开展低收入家庭“两后生”等新增劳动力减免费学制教育和技能培训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向面上推广,努力实现低收入家庭新增劳动力就业前培训全覆盖,达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家”。
◆关键词之四:自主创业筹集扶持创业基金完善小额担保贷款
多渠道筹集扶持创业基金,用于创业培训补贴、初次创业补贴、创业场所租金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等。通过扶持创业基金带动民间资本投入,在市区建立1至2个有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创业孵化基地,为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创业提供平台。
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范围,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向农村延伸,惠及创业农民。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度,市区个人一般由最高2万元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创业实体可提高到10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向农村延伸的具体实施办法,也将尽快出台。
建立创业服务组织
提供“一条龙”服务
依托现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尽快建立市、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创业实训及项目融资等“一条龙”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关键词之五:多渠就业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多种渠道就业
对市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对市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到2009年底。
对市区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对市区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继续实施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社保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关键词之六:宽松社保社保政策适度宽松帮助企业减负稳岗
实行农民工参保照顾政策,对市区使用农民工占职工总数一半以上且尚未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的企业,经批准在2009年之内对其使用的农民工可先行办理工伤保险。
落实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对市区近3年安全生产未突破当地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的企业,可实行工伤保险费率下浮。
允许困难企业执行最低缴费基数,对经有关部门界定的市区困难企业,经批准在2009年之内可按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实施特困企业缓缴政策,对市区少数特殊困难企业,经批准可在2009年之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市区困难企业改制时签订的分期还款协议到期应偿还而无力清偿的,实行一定期限内延期偿还社会保险费。
对困难企业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过渡政策,对暂时确实无力全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市区困难企业,可先行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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