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由南京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拟定的《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南京市政府同意正式出台。按实施办法,南京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将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所有教师均可按岗位、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对号入座,查到自己的“底薪”;学校管理和工勤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也都有章可循。对于社会关注的几个问题,《实施办法》给出了具体解答。
哪些学校实施
市属学校适用,区县参照拟定
本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为市直属义务教育学校。各区县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各区县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各区县在拟定实施办法时,对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农村教师补贴和班主任津贴,都将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相关政策精神,在同一行政区域实行统一政策和标准。
此次《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为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实施起始时间为2009年1月1日。
绩效工资总量如何核定
改革性补贴项目保留,年终奖纳入总量
根据《实施办法》,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要与清理归并津贴补贴相结合。工作人员现行常规性和一次性津贴补贴项目,以及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或奖金需全部进行清理归并。经批准执行的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上下班交通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三项改革性补贴项目,予以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实施绩效工资后,各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
清理归并后的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将全部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并按规定报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在核定总量时,原则上同一行政区域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要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将给予适当倾斜。具体办法是,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具体确定本行政区域所属条件艰苦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划分办法与范围,其中,各县确定的所属条件艰苦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范围报省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审批确定。
绩效工资如何构成
基础工资和奖励工资七三开,教师“底薪”对号入座
实施绩效工资后,教师工资将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由同级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按照同一行政区域同类人员实行统一发放标准的原则确定,一般按月发放。
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设立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两项。岗位津贴按现执行岗位工资标准所对应的岗位、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确定执行相应的标准,12级教师可“对号入座”查询。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不再区分岗位差异,同一行政区域执行统一标准。同一行政区域内地处偏远、条件艰苦的农村学校教师,享受农村教师补贴,同样不再区分岗位差异。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建立分配办法,并在考核的基础上自主发放。其中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归并,不再分设。新设立后的班主任津贴,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统一标准和发放办法。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班主任津贴标准区分初中和小学两个阶段,分别按每人每月400元和300元的标准,并按月发放。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享受班主任津贴,离开岗位后不再享受。
退休人员如何处理
按规定享受生活补贴,绩效工资不作为退休费基数
在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实行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其退休人员,在清理规范现有常规性和一次性津贴补贴,以及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发放生活补贴。清理规范后,除按国家规定保留并计入基本退休费的项目、标准,以及保留的改革性补贴项目外,不再另外发放其他津贴补贴。
同时,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工作人员退休后,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生活补贴。退休人员按照现执行基本退休费所对应的岗位(职务)和截止退休时的工作年限,执行相应的生活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