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0年来,一直致力于社会主义分配形式的探索和分配关系的调整,其中改变分配关系的重大改革包括1956年、1985年、1993年和2006年4次。所以,我国分配关系的形成是一个不断提高认识的渐进过程,也是历次工资制度改革的累积成果。
我国工资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的分配关系是从供给制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建国初期,由于当时职工的工资情况非常复杂,没有统一的工资制度,在国家干部中只能一部分施行供给制,一部分施行薪金制。所谓供给制,就是按当时的财政收入状况和个人生活必不可少的需要,对工作人员免费供给生活必需品的一种分配制度,包括伙食、服装、津贴等方面的内容。为了争取提前和超额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国务院在1956年2月29日~4月7日召开了全国工资会议,决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工资制度进行统一改革。这次改革奠定了我国货币工资制度的基础,实现了多种工资形式向单一工资制度的转变,使得全国工作人员的工资形式趋向统一。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了职务等级工资制,工资标准分30个等级。
1985年进行的第二次全国工资制度改革是我国分配关系历史上的重大转折,实现了企业工资制度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脱钩,企业有机会摆脱计划经济下的固有分配模式,开始建立能较好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工资制度。废除了等级工资制,基本上解决了职级不符的问题,使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纳入了新的工资轨道。同时提出建立正常晋级增资制度的设想,规定以后每年根据国民经济计划完成情况,适当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人员工资增长指标。
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针对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我国在1993年10月进行了第三次大的工资制度改革。机关工资结构改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和级别工资四部分组成,每一构成部分都有各自的职能,也有其自身的运行机制。同时有三个进步:
一,鉴于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是管理性质,属于非生产领域的劳动,因而其工资收入来源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由国家根据统筹兼顾、按劳分配的原则,安排工作人员的工资分配,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随着国民经济效益的增长而提高。
二,增强对纳税人负责的意识,明确机关工资制度由国家统一制定,统一管理。
三,提出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受法律、法规保障。除有国家法律和政策明文规定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形式随意增加或扣减,尤其是在机关实施了与公务员制度配套的职级工资制,这对公务员制度的推广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
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我国公务员实行新的工资制度,这是建国以来自1956、1985和1993年之后实施的第四次大的工资制度改革,目的在于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建立新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框架,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这次改革取得的成果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规范了公务员的津贴和补贴,确保了不同部门以及不同地区公务员之间的薪酬公平。二,扩大了公务员工资的最高水平和最低水平之间的差别。原来的公务员最高工资水平和最低工资水平之间的比例为6.6:1,现在调整为12:1。三,将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和工资级别晋升分别独立进行。在设置12个职务等级工资之外,还将适用于全体公务员的15个级别工资扩大到27个,其中重点增加了县以下基层公务员所对应的级别工资数量。
公务员工资调查制度缺失的后果
工资制度是整个公务员制度良好运行的基础,其核心任务就是合理确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和工资结构。考察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可以看出公务员工资制度从无到有到日趋完善的长足进步。但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即改革的背后缺失了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2006年开始施行的《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由于工资调查制度的缺失,原先存在于公务员工资制度中的缺陷往往会被放大。对于公务员工资的公平问题,尤其是外部公平问题,同时存在公务员和公众两个独立的评价主体,并且其满意取向一般是相悖的。如果没有一个相对客观的经济尺度,不事先取得社会各界的基本共识与接受,任何公开与规范公务员工资的行动理所当然会带来误解和异议。《公务员法》将这一公平尺度定为企业工资水平,有了这样一个公认的原则,我们就可以通过调查与比较工作来找到公务员和公众心目中共同的公平标准。
我国在公务员工资制度中尝试建立工资水平调查比较机制的表述,始于1993年10月1日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六条提出:“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而 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公务员法》第七十五条这样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从“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的模糊认识,到“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的明确表述,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方向已经非常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