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晚报讯国内首部公务员转任地方法规昨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表决通过。此举将为我市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公务员转任工作,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转任办法》适用的对象包括本市市级直属机关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的转任,包括跨部门转任、部门内转任、系统内转任三种形式。
根据这部法规的规定,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跨部门转任:在同一部门担任同一层级领导职务满8年的;在同一部门连续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满10年的。科级及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在同一部门工作满12年的,应当进行跨部门转任。
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部门内转任或系统内转任:在同一内设机构担任同一岗位领导职务满5年的;在同一内设机构连续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满7年的。科级及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在同一部门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的,应当进行部门内转任或者系统内转任。
不属于上述规定应当转任的公务员,可以自愿申请转任。
根据规定,公务员跨部门转任、系统内转任工作每两年集中实施一次。跨部门转任的公务员一年内不再安排转任。确因工作需要进行部门内转任或者系统内转任的,应当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而违反规定,公务员拒不执行转任决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据了解,2008年,我市开展的首次公务员大规模交流轮岗工作取得了圆满成功。此次通过的地方法规,将其上升为地方立法形式加以固定,使公务员转任工作迈入法制化轨道。据悉,该条例将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