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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条法律重点常识八
时间:2009-10-29 10:30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作者:www.jsgwyw.org 点击:

1、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斜坡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2、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或者幼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以强奸罪、奸淫幼女罪、诈骗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不是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只是单纯的参加赌博的行为,不成立赌博罪。

 

4、对以赌博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宜认定为诈骗罪。

 

5、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论处。

 

6、刑法第318条所列七项情形,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加重情节。其中()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剥夺或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都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定罪处罚,不再定其他罪名。

 

7、在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过程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8、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9、在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从重处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偷越国()境叛逃的,按叛逃罪处理,不另定偷越国()境罪。

 

11、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斜坡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12、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或者幼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以强奸罪、奸淫幼女罪、诈骗罪定罪处罚。

 

13、行为人不是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只是单纯的参加赌博的行为,不成立赌博罪。

 

14、对以赌博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宜认定为诈骗罪。

 

15、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论处。

 

16、刑法第318条所列七项情形,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加重情节。其中()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剥夺或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都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定罪处罚,不再定其他罪名。

 

17、在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过程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8、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9、在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从重处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偷越国()境叛逃的,按叛逃罪处理,不另定偷越国()境罪。


    关键词: 常识   重点   法律   组织   或者   越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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