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3、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上述所列情况外,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4、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5、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继承法“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的四项必须条件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6、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7、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8、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9、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0、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11、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12、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13、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14、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1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6、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17、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18、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经过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19、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20、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