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明确武警部队的性质、规定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职责范围、增加武警基本行为规范等规定给予了一致肯定。
明确武警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
草案一审稿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适用本法”,有些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提出,草案的名称为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的名称与适用范围不对称,并建议与国防法的规定相衔接,明确武警部队作为国家武装力量组成部分的性质。
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武警总部研究认为:(1)草案的大多数规定对武警部队总体上都是适用的,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以及防卫作战、抢险救灾、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等任务,以表明本法对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总体适用;同时在草案关于武警部队的“任务和职责”一章中,主要规定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职责,以突出重点,适应武警部队执行任务的实际需要。(2)建议在草案第二条中增加一款,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
草案第二条修改后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以及防卫作战、抢险救灾、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等任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
明确武警处置暴乱、骚乱、大规模暴力事件职责
草案一审稿第六条规定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职责范围,其中第七项、第八项分别规定武警部队参加处置“社会安全事件”和“恐怖袭击事件”。有些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有些地方和部门还提出,总结武警部队参加处置拉萨“3·14”和乌鲁木齐“7·5”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成功经验,应当对武警部队负有参加处置这类群体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武警部队执行上述两项安全保卫任务的规定修改为:参加处置暴乱、骚乱、大规模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
增加武警基本行为规范的规定
有些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提出,本法既要充分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履行职责,也要明确人民武装警察的基本行为规范,从严治警。建议在草案已有规定的基础上,与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再适当增加规范人民武装警察行为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三章中增加规定:人民武装警察不得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等违法违纪的行为;并增加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及时救助。
草案中对调动、使用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任务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的规定修改为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并增加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