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停职“非法”的行政处分
陕西横山县一批煤矿已经被省政府明令要求关闭却仍然非法开采。横山县部分干部还在这些煤矿中参股经营。事情遭曝光后,横山县建设局副局长等7人被停职。然而参股300万的矿管办副主任张秉团被停职后,却依然正常上班。他的解释是:“被停职,但没有被开除公职,停职不停工嘛。”
“停职不停工”,张副主任如此大言不惭,促使我去查相关法律法规,看看是不是有此一条。可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
让我有些纳闷的是,“停职”在生活中太常见了,我们不时可以在媒体上看到一些政府人员因为种种原因被“停职”的消息,可我寻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愣是没找到“停职”的字眼。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白纸黑字说得很清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既然行政处分种类中并没有“停职”这项条款,那么,它到底算是哪门子处分?
在一种习惯性的认识中,我们都把“停职”当作一种处分,可从严肃的法律出发,它又实在称不上一种处分。更令人摸不着头脑、并开始丧失法律自信的事实是,有太多太多的“停职”处分浮现于我们的视野之中。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难道我的理解出现了偏差,抑或另有其他法律法规对此作出过规定?
如果我的理解并没有错,那么,我们只能把“停职”当成一种“处分潜规则”。这种所谓的“处分”游离于法律之外,依赖惯性和集体无意识自成一格,更多时候它提供一种“处分”的表象,却匮乏“处分”的实质。
丧失法律内涵的“停职”处分,显得非常奇怪。它似乎可以任人拿捏,停职可以不停工,停职也可以复职,停职更可以留薪,如此说来,你可以说“停职”是暂避风头,是“带薪休假”,是韬光养晦,但就是不能说是“处分”。世界上没有这么“处分”的。
事实上,毋宁说“停职”是不法官员们规避责任、钻法律空子的产物。他们自己为自己度身定做了这么一个“处分”,进可攻退可守,既可以掩人耳目、平息民怨,也可以向监察部门或者更高层级的政府交代。
这是一场众目睽睽之下的偷换概念的文字游戏,不法官员们利用了普通百姓对法律的无知,利用了地方政府对属下的袒护心理,精心营造了一个“处分”的幻影。欺罔视听太久,以至于他们不仅欺人,而且开始自欺,从潜意识里相信“停职”就是一项处分。地方政府亦然,它们根本没有动力去纠偏,因为这个“处分”形同一把保护伞,施惠于它们中的很多人。
“停职”本是个“非法”的行政处分。而我们就要像那个《皇帝的新衣》中的小孩一样,大声对那些“停职不停工”的官员们说,你真的什么都没有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