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断充实财政干部队伍,优化财政干部队伍构,适应新形势下财政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经市财政局党组研究并报市人事局同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直属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淮安市财政信息化推进办公室(原淮安市财政信息中心)、淮安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办公室(原淮安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人员共6名。现根据《淮安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1、淮安市财政信息化推进办公室(原淮安市财政信息中心)4名,其中:计算机管理岗位2名,财务管理岗位2名。
2、淮安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办公室(原淮安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投资评审岗位2名。
二、招聘条件
报考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财政投资评审岗位放宽到大专),计算机管理和财务管理岗位须取得相应专业学士学位。
3、财政投资评审岗位须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建设工程造价员江苏省中级及以上资格,能熟练操作计算机,自愿遵守本招聘岗位从业禁止规定。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财政投资评审岗位具有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且同时拥有二个及以上专业(市政、土建、安装、装饰等)建设工程造价员江苏省中级及以上资格者,年龄可放宽到38周岁以下(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5、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及其它条件(详见岗位表),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招聘办法和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自愿报名、公开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报名
报名者需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不含就业推荐表)、学位证书及招聘岗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近期同底二寸免冠照片三张,并提供1000字左右的个人情况简介以及能反映本人相关能力水平的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于2009年12月23日至25日(上午8:30-11:45,下午2:00-5:30)到市财政局人教处(健康东路65号二楼220室,联系电话:0517-83168215、83168218)报名。如本人到现场报名确有特殊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为报名,代报名者须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报名者相关材料。
由市财政局根据招考条件对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于2010年1月8日(上午8:30-11:45,下午2:00-5:30)到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若同一岗位符合条件人数不足招聘人数的3倍,则按比例相应减少招聘人数直至取消该岗位招聘。
(二)笔试
对符合报考条件人员由我局统一组织笔试,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与招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卷面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笔试时间:2010年1月9日上午9:00-11:30。
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三)面试
(1)面试人选确定:根据同岗位笔试人员成绩,按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及岗位招聘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2)市财政局对拟参加面试人员资格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报考条件人员取消面试资格,并按笔试人员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替补。进入面试的在职人员须在领取面试通知前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3)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
(4)面试成绩总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成绩当场公布。
(5)面试时间和地点:见《面试通知书》。
(四)体检与考核
在面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以笔试成绩(折算成百分制)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以及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核范围的人员,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体检和考核;因体检或考核不合格出现空额的,在面试合格的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一次性递补。
体检参照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考核参照《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进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体检、考核均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政府人事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其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进编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四、聘用与相关待遇
被聘用人员试用期三个月(未就业毕业生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聘用后待遇按照淮安市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个人自主择业。
五、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对报考人员,一经发现其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被取消资格或清退的人员责任自负。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为方便群众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电话:
市财政局:0517-831682310517-83168218
市人事局:0517-83671213
本简章由淮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