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举报既有实名举报又有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相比虽有直接接触举报人获取线索的优点,但不代表实名举报的线索就比匿名举报的线索有价值。而查办腐败案件,最关键的是判断线索有无侦查价值,若仅以是否实名举报来决定线索处理的先后,显然过于武断,将会导致打击不力。要重视对一切举报材料真伪甄别,一些匿名举报,如果包含高附加值的案件信息,也应予以足够重视。对于实名举报,更要充分考量举报人相对于被举报人而言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实名举报将给举报人带来无法预料的风险,国家必须为实名举报人的权益提供有效保障,建议尽快通过完善立法,实现对实名举报人的弱势补强,更好地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
19.“亲爱的战友/请你拉住我的手/不要松开/我是那样的孤单无助……”2008年9月1日,一篇《刑警队长逃亡日记》的帖子迅速火遍网络。尽管帖中的内容还有待媒体调查的进一步证实,但帖中的诗句所透露出的辛酸与无奈,却迅速获得网民的普遍认同。
举报人的尴尬处境,近几年来于公共媒体上的个案披露可谓层出不穷。未必知悉此帖真相的网民大抵也是“习惯成自然”了。
刑警队长的逃亡日记还待确认,肖某的亡命天涯却是已证事实。2008年9月3日的《中国青年报》援引肖的话说,“假如时光能够倒流,我决不会再做这样的蠢事,可惜世上没有后悔药啊!”肖某口中的“蠢事”正是为一起刑事案件作证。在履行了一个公民的义务之后,报复也随之而来。肖一家不得不东躲西藏,四处流亡。
举报人/证人纷纷亡命天涯,是中国现行司法环境下一道怪异的风景线。举报人/证人保护也仿佛成了各种司法潜规则缠绕之下的一个难解的结。近十余年来,加强举报人/证人人身保护和财产保护的各种呼声不绝于耳,甚至各类受理举报单位也身列呼吁的阵营,但原则性强调终究代替不了具体的制度建设。在媒体年复一年的关注之下,在有关部门年复一年的发文、表态之下,在看似已成为社会共识的良好舆论环境之下,举报人/证人保护仍然是一个结。
有人说我们在举报人/证人保护制度上并非空白。刑事法律中就规定了对举报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将受到惩处。且不谈这些条款的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差、适用范围又窄,单从“惩处对举报人/证人的打击报复行为”上看,这仅仅是对举报人/证人遭受侵害之后的救济,或者说是国家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追究,怎能称之为“保护”?举报人/证人所期待的保护,正是要免受这种侵害,而不是在打击报复已经发生之后,国家再来将这些打击报复者绳之以法。很多伤害对举报人/证人而言,是无法补偿,也是无法救济的。
正是基于立法的种种现状,在近年来的“两会”上,有关制定《举报人保护法》和《证人保护法》的提案或议案多次被提出,也得到了不少的关切。遗憾的是,这些议案的最终结局均如“泥牛入海”,毫无回音。公共舆论所掀起的一轮又一轮的呼吁,基本也是鸡同鸭讲。公民建议与立法启动之间仿佛是在各自不同的时空,没有沟通,没有互动,最需要公众参与的地方,却没有制度的保障。和举报人/证人的尴尬地位一样,享有国家权力的公民仍然难以得到立法参与权。这在一个正奉行“开门立法”的时代和国度,显得格外不融洽。
举报人/证人保护不仅仅是中国的问题,也是全球问题。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其中专门就举报人/证人保护作了明确规定。例如,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将其转移,并在适当情况下允许不披露或者限制披露有关其身份和下落的资料;规定允许以确保证人和鉴定人安全的方式作证的取证规则,例如允许借助于诸如视听技术之类的通信技术或者其他适当手段提供证言,等等。《公约》也针对那些曾参与了腐败行为的举报人/证人建立了污点证人制度,在法律上为举报人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提供了依据。
我国已于2005年10月27日批准了该《公约》,根据“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准则,只要不是在签署时声明保留的条款,均有执行的义务。而国内的举报人/证人保护制度显然与《公约》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以目前情势看,我们应抓住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大好契机,借鉴西方国家在举报人保护上的立法经验,按照我国已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的规定,从国情出发,大力推进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具体化、科学化、全程化和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