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国家公务员辞退制度
有五种情形之一的:连续两年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编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应当辞退。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低于国家办事员最低工资、高于社会救济”的辞退费,工作连续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发三个月;连续满四年,发四个月;连续满两年以上,每增一年增发一个月,最多不超过二十四个月。辞职的公务员不能领这部分费用。
26、行政领导体制的类型
(1)按照负最后决策职责的不同,分为首长制、委员制和混合制。混合制中成效的好坏关键在于领导的素质和作风。
(2)按照上下级之间享有的决策、指挥监控职权的大小分为集权制、分权制和均权制。
(3)按业务性质和管辖范围不同,分为层级制、职能制和并用制。层级制也称“直线制”、“分级制”、“系统制”,其特点在是有利于指挥统一,节制严明,相互衔接,行动迅速,但有时难免草率;职能制亦称“分职制”、“机能制”、“幕僚制”,其特点在于分工精细,专业明确,有力于推动专业化和高效化。
(4)按指挥监控权是否集中或分散于一个或多个主体的不同,分为完整制和分离制。完整制也称“集约制”、“一元统属制”,俗称“一元化领导”;分离是也称“独立制”、“多元化统属制”,俗称“多元化领导”。
27、非领导职务指数的限制
八个非领导职务: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国务院各部门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数,不超过该部门司局级领导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超过4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巡视员不超过3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务职数,不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50%。省辖市(行署、州、盟、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不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超过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县级(地辖市、旗、省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机关各部门,设置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超过科级职务职数的50%。
28、行政领导职务晋升的条件
(1)在近两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
(2)晋升科、处级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处、司、部级副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
(3)晋升处级职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五年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晋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职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级副职,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工作部门任职的经历,晋升地(市)级以上政府机关处级以上职务的,需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4)晋升科级正副职,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晋升副处级到正司级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晋升副部级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9、行政决策转向科学决策的标志
(1)决策主体由个人转向集体。
(2)决策过程由主观随意转向程序化。
(3)“谋”与“断”的相对分离。
(4)“断”与“行”的相对分离。
(5)决策手段的运用日益增强,量化和技术化,成为现代科学行政决策的标志。
30、行政执行基本知识
行政决策执行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编制行政执行计划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进行工作安排;进行人力安排;进行物力安排;进行时间安排。行政执行通过确定目标、衡量成效、纠正偏差三个步骤,对决策执行进行控制。
31、行政协调的分类
(1)以协调的主客体及其内容为标准,可划分为三种:与外部环境的行政协调;内部纵横向的行政协调;内外部、纵横向人际关系的行政协调。
(2)以协调所解决的中心问题及其具有的性质为标低头不语,可划分为四种:以解决与外部环境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的,即适应性的行政协调;以解决内部纵横向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即结构性的行政协调;以解决内部运作过程中各环节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即动态性的行政协调;以解决内外部、纵横向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即沟通性的行政协调。
(3)以协调所涉及的管理层次和管理手段为标准,可划分为:高层协调,中层协调,基层协调;权责体制协调与规制协调,利益协调与心理协调。
32、行政监督
法制是加强依法监督的保证,教育是加强依法监督的基础。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
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指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决定向监察机关提出的申诉,它不包括不服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的申诉,也不包括不服原处理决定而要求重新处理的申诉。同时,人大、政协、工青女等单位所属的工作人员,不服本单位给予的行政处分而的申诉,不属于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范围。审计机关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理权。
33、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
我国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政党监督和社会及舆论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算、决算;审查政府的法规、规定和命令;质询和询问;代表视察和执法检查;罢免政府组成人员。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为:法纪检察、经济检察、侦查监督、监所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形式有: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信访监督;新闻宣传,舆论曝光;民主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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