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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之行政管理5
时间:2009-06-22 09:27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作者:http://www.jsgwyw.or 点击:

江苏公务员考试 公共基础知识之行政管理5

 

20、公务员奖励的种类及权限

  

公务员奖励的种类有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五种形式。其具体的权限为: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设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经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21、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原则及种类

  

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原则:依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适用行政纪律一律平等;行政处分的轻重与国家公务员违纪行为应承担的纪律责任相适应;惩前毙后,治病救人,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共六种。根据违纪行为的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责任大小,参照本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区别对待:对于违反行政纪律情节较轻,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违反纪律,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对严重违纪,不适合继续任现职的,给予撤职;对严重违纪,不适合继续在政府任国家公务员的,给予开除。

  

22、公务员处分的权限

  

1)给予国务院任命的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和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家公务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须报国务院批准。

  

2)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选举的公务员撤职、开除处分,须先由本级人大罢免或人大常委会免职,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在罢免和免职前,国务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职务。

  

3)给予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任命的正副司局长包括相当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由本部门决定后执行,报国务院备案。

  

4)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公务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报国务院备案,给予这些国家公务员撤职、开除处分,先由本级人大常委员免职,再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报国务院备案。

  

23、解除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期限

  

警告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半年;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一年;撤职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两年。被处分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提前解除期限不得超过原行政处分解除期限的一半。

  

24、公务员培训的根据、原则和类型

  

根据: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二是职位的需要。其原则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公务员培训类型主要有:

  

1)新录用人员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不少于10天。

  

2)晋职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3)专门业务培训。

  

4)更新知识培训。每年不少于7天。

 

更多详情请查询:江苏公务员考试网(www.jsgwyw.org

 


    关键词: 江苏公务员考试   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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