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宿迁卫生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辅人员4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具有本市户籍;
3、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护理中专毕业具有护师以上技术职称;
5、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68年8月13日以后出生),对护师以上技术职称并有10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的,年龄可放宽到46周岁(1962年8月13日以后出生);
6、仪表端庄,身体健康;身高:男165厘米、女155厘米以上。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具体详见附表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
凡本人自愿并符合招聘条件者,于2009年8月13日-14日到市卫生局组织人事处报名(太湖路260号,三楼314、315房间)。报名时间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5:00至17:30。
报名需提供材料:
1、本人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书、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能说明本人业务水平和工作经历的相关材料、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2、近期免冠同底二寸彩照3张。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由市人事局、市卫生局负责。报名者填写《宿迁卫生学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经资格初审合格后,办理报名手续。
(三)面试
面试内容以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为主。具体面试时间、地点请查询宿迁人才网、宿迁卫生信息网。
(四)体检
根据面试成绩,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组织体检。
(五)考察
对体检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组织考察。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
(六)公示
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在宿迁人才网、宿迁卫生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符合聘用条件者,办理聘用手续。
(七)聘用及待遇
拟聘用人员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专项事业编制”人才派遣手续。试用期3个月(应届毕业生试用期12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合同关系。聘用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人员待遇。
聘用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
四、纪律与监督
本次招聘工作,在市人事局、市卫生局组成的招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考纪律,严格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监督举报电话:0527-84368365(宿迁市人事局纪检组)、0527-84389317(宿迁市卫生局纪委)。
五、招聘政策咨询
招聘政策咨询电话:0527-84389310田宇松
0527-84353005臧辉
六、本简章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宿迁市人事局
宿迁市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附:宿迁市卫校招聘教学辅导员一览表
岗位 |
招聘人数 |
招聘人员条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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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要求 |
专业要求 |
其他条件 |
||
护理教学辅导员 |
2人 |
大专以上学历或中专学历并具有护师以上技术职称 |
护理学 |
从事市级医学护理教学工作5年以上或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护理工作10年以上 |
医学急救教学辅导员 |
1人 |
大专以上 |
临床医学 |
从事市级临床医学急救教学工作10年以上 |
计算机教学辅导员 |
1人 |
本科以上 |
计算机 |
本科毕业有1年以上市级网络管理工作经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