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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条法律重点常识二十
时间:2009-11-18 11:16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作者:www.jsgwyw.org 点击:

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随时解除合同。

 

4、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5、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6、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7、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解除合同。

 

8、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无需修理的部件。

 

9、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其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2、建设工程合同有关合同法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13、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14、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5、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按交付或应交付时货物到达地市场价格计算。

 

16、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17、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18、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19、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20、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发人。研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关键词: 十七   常识   重点   法律   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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