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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条法律重点常识十八
时间:2009-11-12 09:51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作者:www.jsgwyw.org 点击:

1、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2、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3、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4、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就数物解除合同。

 

5、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之一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6、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仍应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7、试用买卖对试用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自找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8、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9、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是赠与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

 

10、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1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13、借款合同采用石棉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4、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15、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16、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实践合同)

 

17、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18、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19、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键词: 十八   常识   重点   法律   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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