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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条法律重点常识十六
时间:2009-11-09 10:43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作者:www.jsgwyw.org 点击: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过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过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当事人一方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另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意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4、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5、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6、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7、债权人分离、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知识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8、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9、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10、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1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其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的情形仅限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

 

1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13、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93条第二款、第94条归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14、当事人互负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到期债务,任何一方可主张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15、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16、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17、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8、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适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19、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20、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权保留)


    关键词: 常识   重点   法律   合同   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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