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国有资产或者罚没财物私自分给单位少数成员的,应认定是共同贪污行为。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才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而私分罚没财物罪无此要求。
2、斡旋受贿罪中,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都须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
3、单位受贿罪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都须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
4、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以行贿犯罪论;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亦不构成行贿罪。
5、单位行贿罪的成立,要求情节严重。
6、单位不能成立介绍贿赂罪的主体。
7、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要求情节严重。
8、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故意或者过失泄露该国家秘密的,属于吸收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9、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非低价出售的,应认定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10、徇私枉法罪的成立,要求枉法裁判发生在刑事审判领域。
枉法裁判罪则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领域枉法裁判。
11、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行为,同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规定之受贿的,依阿姨重罪定罪处罚。
12、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甲类)或流行(乙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3、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如行为又符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要件,应从一重罪处罚。
14、军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构成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15、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主体:军人。
16、军人泄露军事秘密以外的其他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故意(过失)写落国家秘密罪。
17、军职人员驾驶军用装备车辆,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程,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如果仅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18、军职人员秘密窃取或公然夺取部队除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外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构成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军职人员窃取、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则仍构成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9、刑法未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其最低额不能少于1000元。对未成年人应从轻或减轻判处罚金,但其最低额不能少于500元。
20、财产刑由一审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