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行政监察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3、对下列情形,监察机关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4、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6、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由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7、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侯日内,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该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9、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10、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1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7、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8、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9、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