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而言,我是这样理解的:
第一,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国家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有根据、司法有准绳,公民的活动才有章可循、行为才有法可依。只有这样,公民的权益才有保障;
第二,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它指一切国家机关、学习团体、社会组织和任何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了法律不去遵守等于没有法律,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绝不允许任何公民有凌驾于法律之上和超越于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
第三,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它是指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法律,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法律如何规定的就不折不扣地按法律规定去办,不可法外开恩,不可掺杂个人私情;
第四,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它指的是任何公民只要违反法律必须受到追究。不管什么人无论其地位多高、功劳多大,只要触犯法律必须受到法律追究,这才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要求。
总之,我认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辩证统一的、缺一不可的。它们之间是互为条件、互为内容、互为保障。把它们割裂开来是不科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