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通利酱料厂是张某和李某夫妻投资、经工商登记成立的从事酱料加工的个体企业。
1998年,通利酱料厂生产销售“一河”牌蚝油200箱,获利5000元。该市三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通利酱料厂的“一河”牌蚝油的外观设计,仿冒其生产的“三河”牌蚝油的名称、包装和装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00元。通利酱料厂辩称:其生产销售的“一河”牌蚝油的产品外观是独立设计的,已经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其行为不构成违法。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71.本案中,通利酱料厂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包括
A.通利酱料厂的全部财产 B.通利酱料厂租赁的包装设备
C.张某和李某的个人财产 D.张某和李某的家庭财产
72.“对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判断,依据的是
A.《商标法》 B.《专利法》 C. 《反不正当竞争法》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73.“一河”牌商标,若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应当
A.在产品上标明“一河”牌注册商标 B.申请并得到“一河”牌商标注册
C.连续三年使用“—河”牌商标 D.通利酱料厂组织形态转为有限公司
74.通利酱料厂的“一河”牌蚝油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应为
A.5年 B.8年 C.10年 D.20年
75.三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提起的侵权之诉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A.侵权人主观有过错 B.存在侵权损害事实
C.侵权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 D.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参考答案:
71.【解析】AD。民法通则29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72.【解析】C。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商品名称。
73.【解析】B。商标法第3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74.【解析】C。专利法42条之规定。
75.【解析】BD。商标侵权不要求主观过错要件;C中“重大损失”表述有误,一般损失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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