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范畴的由来
在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中共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继此之后,又提出“和谐社会”的概念。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在十六大报告的基础上提出的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的战略指导思想,实际上也是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从二者的关系来说,既可以说是前提与保证的关系,也可以说是途径与目标的关系。因为只有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才能真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只有不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保证科学发展观的真正落实和目标的真正实现。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的首次完整提出,是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将其正式列为中国共产党全面提高执政能力的五大能力之一。这一思想,在此前的十六大报告论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已有体现,其中有两处比较明显:一是报告提出的到2020年我国将要实现的小康社会比2000年有六个“更加”,其中第五个“更加”就是“社会更加和谐”;二是报告第二部分论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提出,随着改革的深入,我们要努力建立起“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的社会关系。
2、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六条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
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即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这是党对科学社会主义的认识的一个重大推进。
十六大报告提出的“社会更加和谐”,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jsgwyw.org/)最新权威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