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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时间:2009-03-13 17:12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作者:本站原创 点击:

苏州市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通【2009】2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2009年全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年龄、年限的计算问题
1、年龄计算
以报名日期计算。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为1973年2月20日至1991年2月26日期间出生。
其他年龄计算,参照此方法进行。
2、年限计算
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09年8月31日。如:职位要求“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即指截止前述日期满2年。
二、关于学历的问题
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成人高校及电大中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普通班,下同)应届毕业生须于2009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的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方可报名。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含普通高校学历,以及通过电大、函授、夜大、自学考试等方式取得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
双专科学历按专科学历报考;双本科学历按本科学历报考。
2009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
三、关于招考对象问题
1、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生源地的限制;具有研究生学历(全日制)的社会在职人员报考不受户籍限制;符合政策性安置条件(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的人员,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所在地的职位;苏州(含所辖各县级市,下同)生源的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毕业生、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苏州户籍社会在职人员可在全市范围内报考。报考监狱、劳教系统职位的人员,可放宽至省内户籍。
2、2007、2008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尚未就业,户籍已落户本市或者是本市生源的,凭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可以按社会在职人员身份报考。
3、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乡镇职位(职位代码为“98”),招考对象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现任村支书(主任),并任现职务2年以上,表现优秀的人员。
4、面向选派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招考的职位(职位代码为“94”—“96”),招考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人员;经我市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农村基层的大学生服务满1年(不含2007年以来省选派的大学生“村官”),考核合格的人员。
5、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2005年以来在中央国家机关和我省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为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3)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单位工作人员;
(4)2006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及聘任制书记员(辞职也不能报考);
(5)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非2009年应届毕业高校学生;
(6)现役军人;
(7)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
6、报考监狱、劳教系统职位的对象和条件按《全省司法行政系统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四、关于报考政法机关的资格问题
除公告和简章规定的条件外,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者,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者,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者,不得报考相关的政法机关。
五、关于“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如何理解?
“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截止2009年8月31日前,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农村及城市社区工作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具有在军队团以下单位服役经历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六、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的人员可否报考?
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省)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按规定录取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
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
七、师范类毕业生和在职中小学教师能否报考?
本省生源的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外省籍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需学校提供同意报考的证明方可报考。
在职中小学教师允许报考,但必须在体检前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八、参加“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如何报考?
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凭省或国家项目管理办公室制发的《志愿服务证》、所服务县项目管理办公室证明或《志愿者服务鉴定书》报考面向选派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招考的职位;服务期满2年内,也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
九、关于身份证的问题
居民身份证在本次招考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录用等环节都要使用,考生必须准确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
报名时可以使用15位或18位号码的身份证,考试时携带的身份证号码一定要与报名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一致。
居民身份证丢失尚未补发的,由原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派出所或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并在证明上写明原身份证号码。
十、关于回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考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上述回避关系的职位。江苏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jsgwyw.org/
十一、关于开考比例问题
开考比例原则上为3:1,个别职位开考比例可为2:1,具体见招考职位职介表。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组织人事部门核减招考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该职位的报名者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报考其它职位。
十二、关于专业科目考试的问题
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不含仅限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考的职位)加试法律专业知识,其具体学科范围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考试与公共科目笔试同一天进行。
十三、资格审查需提供哪些材料?
1、报名时,通过报名网络填写报考者的基本信息和职位要求的其它信息,同时上传报考者近期电子照片(免冠正面二寸(34×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且字母为小写,20kb以下);
2、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时,需提供的材料:①2009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含在校期间的全部课程成绩)等,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应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②其他考生需携带身份证、毕业证书、户籍证明;③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应出示军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同意随军的批文;夫妻分居两地的,应出示结婚证书、在苏州一方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应出示父母双方在苏州的户籍证明;④留学归国人员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⑤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提供安置地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⑥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及其它证明材料,其中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证书,可提供相应等级的合格证书或425分(含425分)以上国家大学英语考试成绩。
上述证明材料均要求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3、体检前,社会在职人员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4、2009年应届毕业生,领取录取通知书时,须提供毕业学历、学位证书等。
十四、关于体检工作和体检标准
参加体检者,按招录单位拟招录人数的1:1进行,由市考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招录体检工作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司法人民警察录用体检工作执行《全省司法行政系统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实施方案》和司法部颁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部分县(市)、区城管大队招考职位体检标准参照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具体职位详见职位简介表)。
十五、哪些情形为录用考察不合格?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不合格:
(1)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抵制、反对言行者;
(2)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受审查尚未有结论者或虽有结论但不适宜录用为公务员者;
(3)因工作失职或不负责任,给党和政府的声誉、国家财产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害者;
(4)组织纪律涣散,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者;
(5)思想作风不正,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者;
(6)有民族分裂思想,参与民族分裂活动者;
(7)参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斗殴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者;
(8)违反外事纪律,泄露党和国家机密者;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10)受过刑事处罚、被劳动教养者;
(11)自2006年2月20日以来,因违犯党纪、政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12)自2004年2月20日以来,被各级党政机关辞退者、被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第(四)至(九)款辞退者;
(13)报考政法机关的,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者;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者;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者;
(14)2008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07、2008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者;
(15)2009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者;
(16)因其它问题不宜进入公务员队伍者。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和司法人民警察的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
十六、关于招考参考教材问题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对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试教材,也未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培训班。各科目考试范围见《江苏省2009年录用考试公务员考试大纲》。考试大纲通过网络公布。考生可根据考试大纲,参考《江苏省公务员学习丛书》和《江苏省公务员学习辅导用书》。
十七、关于考试费用问题
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报名笔试费用98元/人,面试费用100元/人。报名笔试费用,在网络报名通过资格初审后,于2月28日前通过指定银行缴纳,逾期未缴费视作报名无效。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可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减免考试费用。具体办法为:报名时,先通过银行进行缴费。笔试后,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到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东大街288号)进行现场确认审核,办理减免考试费用的手续,退还报名费。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
                  苏 州 市 人 事 局
                   2009年2月16日



    关键词: 苏州市   2009年   公务员   报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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