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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十一)
时间:2009-06-02 09:38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作者:http://www.jsgwyw.or 点击: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知识记忆(11

 

250、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

 

251、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无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252、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253、合同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民法通则)。

 

254、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255、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256、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不久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257、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免责。(唯一免责事由)

 

258、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除非施工人能证明其已仅法定警示义务,主观上无过错,否则应认定其有过错。

 

259、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一旦发生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后果,便推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260、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为无过错责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证明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可以免责。

 

261、有财产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门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不足部分,单位不予赔偿)。

 

262、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其民事行为能力可适用定居国法律。

 

263、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64、侵权行为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

 

26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66、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当地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267、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268、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按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或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69、有关组织依法指定监护人后,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在接到通知次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人关系处理。

 

270、监护人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271、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的限制。

 

272、民法通则中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273、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27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275、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应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276、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277、行为人在神智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278、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想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认定为重大误解。

 

279、对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法院可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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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江苏公务员考试   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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