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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专项训练六
时间:2009-11-06 10:32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作者:www.jsgwyw.org 点击:

5. 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的区别有哪些? 

6. 行政违法的特征有哪些? 

7. 我国刑法上的犯罪含义是什么?有什么法律特征? 

8. 债权与物权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参考答案:

5. 答: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存在以下区别:

①行政征收是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条件;而行政没收只能以相对方违反行政法的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

②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征收属于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而没收则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一种。③两者在行为的连续性不同。征收只要据以征收的事实依据存在,征收行为就可以一直延续下去,往往具有连续性;而对没收来说,对某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性没收处罚。 

 

6. 答:行政违法的主要特征有:

①行政违法行为人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②它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保护的行政法关系的行为;

③它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④其法律后果是承担行政责任。 

 

7. 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社会,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我国《刑法》中犯罪的基本特征是:

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②刑事违法性;

③应受刑罚处罚性。 

 

8. 答:物权和债权都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民法调整的结果。他们之间是有区别的:①从反映的社会关系上看,债反映的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由甲主体转移给乙主体的关系。物权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的归属、支配关系。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是:物权是财产流转的前提和结果,债是财产流转的法律表现。

②从法律关系的主体看,物权为对世权,其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人,债权为对人权,其义务主体为特定的人。

③物权为绝对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而债权为相对权,其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

④物权的客体只限于特定独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债权的客体则不受此限。

⑤物权属于一种支配权,主体通过直接对物的管领和支配而实现其权利,无需请求他人实施积极的协助行为,债权为请求权,权利主体需通过请求义务人履行积极的义务才能实现其权利。

⑥从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上看,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不合法行为,而物权的取得只能是合法行为。 


    关键词: 江苏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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