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通知,明确对2008年底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今年暂缓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相关的税收扶持政策。
该省规定,为了让国家和省的就业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需要帮助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上,就业困难人员必须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登记证》才能享受相关政策。全省这几年持证的失业、就业困难人员大约在40万人左右。而今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办法要求,各地在进行“两证”年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时统一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为了让这些就业困难人员及时享受到相关政策,我省今年暂缓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对持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于新登记失业人员,则统一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另外,对于今年享受社保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保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但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