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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全真模拟题练习(十三)
时间:2009-07-27 09:35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作者:www.jsgwyw.org 点击:

2009江苏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全真模拟题

 

六、案例分析题(每题5分,共10)

1.甲发现一头牛在自家田里吃麦苗,便将此牛牵回进行喂养,过了10天,乙发现自家走失的牛在甲家牛圈,向甲要牛。甲让乙将牛牵回,但提出了一些要求,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请问:甲可以提出什么要求?乙是否应该满足甲的要求?为什么?

2.林某和田某是某厂工人。一天晚上,林某与田某在厂区一饭馆喝酒。其间,林某与田某因一件小事争吵起来。田某打了林某几拳,林某也打了田某几拳。后被群众拉开。厂领导为防止他们再打架,将林、田二人分别叫到办公室谈话。田某在随厂领导去厂办公室途中昏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查明:死者外表有三处表皮轻伤,心脏附近有大量脂肪,心脏功能减弱。根据医学理论此种病症在特定情况下,即可导致心脏功能紊乱,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

问:林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意外事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
答:甲可以要求乙支付麦苗损失费、饲料费和误工损失费。
乙应该满足甲的要求。《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甲乙之间构成无因管理之债,乙应当承担甲的损失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规定:管理人或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的实际损失。可见,甲的要求完全是合法的,乙应满足甲的要求。
2. 
该事件是意外事件。田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心脏附近有大量脂肪,心脏功能减弱,而不是被林某打了几拳。主观方面,林某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可能预见自己打田某几拳就能将其打死,林某对田某的死亡结果不具有故意或过失,田某的死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刑法规定,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构成犯罪。因此林某不是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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