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真题试卷5
五、 简答题
1. 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因为,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制定的依据。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法制的发展取决于民主的发展程度。民主越发展,人民群众的责任感越强,法制就越能得到加强。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1)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民主权利的范围,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指明了方向。(2)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和体现了对民主权利的行使和制约,为人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保证。(3)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为人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提供了有效措施。(4)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对破坏民主权利行为的制裁措施,为捍卫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强大武器。
2. 答:(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3. 答:行政决策的基本程序是:调查研究,发现问题;科学预测,确定目标;科学设计,拟定方案;综合评价,选择方案;实施检验,调整完善。
六、案例分析题
1. 答:甲可以要求乙支付麦苗损失费、饲料费和误工损失费。
乙应该满足甲的要求。《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甲乙之间构成无因管理之债,乙应当承担甲的损失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规定:“管理人或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的实际损失。”可见,甲的要求完全是合法的,乙应满足甲的要求。
2. 该事件是意外事件。田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心脏附近有大量脂肪,心脏功能减弱”,而不是被林某打了几拳。主观方面,林某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可能预见自己打田某几拳就能将其打死,林某对田某的死亡结果不具有故意或过失,田某的死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刑法规定,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构成犯罪。因此林某不是故意伤害。
七、论述题
答: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物质文明属于社会存在的范畴,精神文明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因此,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建设中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二者互为条件、互为目的。物质文明是精神文明的基础;精神文明对物质文明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要求经济、政治、文化协调发展。在牢牢把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的同时,要着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没有社会的发展和精神文明的进步,物质文明建设就没有动力,经济发展目标就难以实现,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去追求一时的经济发展。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一项战略性方针,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精神文明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有利环境,提供有利的思想保证。只有两个文明都搞好,才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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