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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23
时间:2009-06-16 11:13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作者:http://www.jsgwyw.or 点击: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知识记忆(23

 

565、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66、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567、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568、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 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569、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570、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遗赠的放弃须明示表示)

 

571、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 纳的税款和债务。

 

572、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573、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仍有权参加法定继承)

 

574、从继承法角度,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应当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575、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576、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577、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578、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79、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580、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581、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582、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583、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584、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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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江苏公务员考试   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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