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苏省考试录用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
2023年江苏省考试录用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已发布,计划招聘9272人。本次招录的报名、资格初审和缴费,通过网络同步进行。报名时间:2022年11月8日9∶00至11月14日16∶00。公共科目笔试实行分类分级考试,考试类别分为A、B、C三类,考试科目均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B类职位的报考者,除参加公共科目笔试外,还需参加公安专业科目笔试。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22年12月17日,公安专业科目笔试时间为2022年12月18日,需要复习的考生可借鉴参考江苏公务员考试通用教程(点击订购)进行备考。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先将其整理如下:
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
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与全省考录公务员工作一并进行。根据《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结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条件
(一)司法行政系统职位的报考者,须符合省、各设区市2023年度考录公务员的相关条件。
(二)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者,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要求;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91年11月8日至2004年11月14日期间出生),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学位2023年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及报考狱医、心理矫正等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6年11月8日以后出生);
4.符合职位规定的专业、学历、经历等条件要求;
5.身心健康,体貌端正。
(三)监狱、省属强制隔离戒毒单位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者,不受户籍或者生源地限制。
二、考录程序和方法
(一)全省考试录用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工作按照《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二)考试录用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人民警察职位公务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报名和资格初审
报名、资格初审和缴费在网上进行,与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同步进行。网址见省、各设区市考录公告(简章)。报名时间:2022年11月8日9∶00至11月14日16∶00。报名和资格初审由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与其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2.笔试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人民警察职位的考试类别见职位简介表。报考者参加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共科目笔试,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考试范围以《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为准。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22年12月17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报考者应当携带准考证和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报考者参加考试时持有的身份证必须与报名时所使用的身份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一致。
笔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可于2023年1月中旬在报名网站查询。
3.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在面试前进行,由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配合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与职位拟录用人数5∶1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选。达不到5∶1比例的职位,按照实际的笔试成绩合格人数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选。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其中10米×4往返跑项目测评次数调整为不超过2次。因体能测评不合格等导致面试人选出现缺额时,按照与缺额人数2∶1的比例一次性递补体能测评人选。
4.资格复审
体能测评合格的报考者,在参加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工作在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由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具体实施。未通过资格复审的,取消面试资格。
5.面试
从资格复审合格的报考者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与职位拟录用人数3∶1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达不到3∶1比例的,按照实际合格的人数确定参加面试人选。面试工作由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通过资格复审人员的名单等信息在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布。
面试成绩合格线为60分,报考者面试成绩必须在60分(含)以上,方可进入下一个考录程序。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合成报考者的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照“四舍五入”办法处理。
6.体检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根据报考者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与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并在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布体检人选信息。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体检由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录用体检工作按照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文件规定组织实施。体检前,有工作单位的报考者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其他社会人员须提供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相关证明。
7.考察(政审)
体检合格的报考者确定为考察(政审)对象。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拟录用职位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开展录用考察工作。考察应当突出政治标准,重点了解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于2023年8月31日(应届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2023年12月31日)前提供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逾期不能提供的,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1)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2)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攻击党和政府,发布不道德或者违法言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4)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6)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
(7)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8)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与宗教极端势力相勾结,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3)受过劳动教养的;
(14)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5)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6)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和公众的;
(17)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1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1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0)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21)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的;
(22)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2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24)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25)自2019年11月15日(含)以来,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26)自2017年11月15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27)自2019年11月15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的;
(28)自2019年11月15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法违规违纪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9)202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者2021年度及2022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30)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31)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非缓刑期)且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非缓刑期)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32)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8.公示录用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体能测评、体检、考察(政审)等情况提出拟录用人员,由录用审批机关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有影响录用的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录用审批程序为:
(1)拟录用为监狱、省属强制隔离戒毒单位人民警察的,经监狱、省属强制隔离戒毒单位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监狱管理局或省戒毒管理局复审,由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2)拟录用为市属强制隔离戒毒单位人民警察的,由设区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报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在体检、考察(政审)、公示等环节,因报考者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而出现人选缺额时,将从该职位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一次性递补,每个职位只递补一次。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后,不再递补。被录用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三、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新录用人员须参加公务员初任培训,实行一年试用期。培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培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发现有违反公务员录用相关规定,或发现违反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录用。
句容监狱新录用的公务员在办理录用手续后,由省监狱管理局安排至边城监狱工作2年,待句容监狱改建完成,再回句容监狱工作。
四、纪律与监督
考试录用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司法部关于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规定以及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考录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方便社会各界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025)86265259
江苏省戒毒管理局(025)83337254
江苏省司法厅(025)83591121
江苏省公务员局(025)83395725
江苏省2023年度监狱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招录单位咨询电话
序号 | 地区名称 | 单位名称 | 咨询电话 | 备注 |
1 | 南京市 | 南京监狱 | 025-52353722 | |
2 | 南京市 | 南京女子监狱 | 025-52353935 | |
3 | 南京市 | 金陵监狱 | 025-85096520 | |
4 | 南京市 | 龙潭监狱 | 025-85716568 | |
5 | 南京市 | 浦口监狱 | 025-57077056 025-57077047 |
|
6 | 南京市 | 高淳监狱 | 025-57375091 | |
7 | 南京市 | 江宁监狱 | 025-52293260 | |
8 | 无锡市 | 无锡监狱 | 0510-81182097 | |
9 | 无锡市 | 丁山监狱 | 0510-87412607 | |
10 | 无锡市 | 宜兴监狱 | 0510-87390951 | |
11 | 徐州市 | 徐州监狱 | 0516-68787030 0516-68787031 |
|
12 | 徐州市 | 彭城监狱 | 0516-83163026 | |
13 | 常州市 | 溧阳监狱 | 0519-87589612 | |
14 | 常州市 | 常州监狱 | 0519-87721028 | |
15 | 常州市 | 新康监狱(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 0519-87696015 | |
16 | 苏州市 | 苏州监狱 | 0512-69598032 | |
17 | 南通市 | 南通监狱 | 0513-85286020 | |
18 | 南通市 | 南通女子监狱 | 0513-85286221 | |
19 | 南通市 | 通州监狱 | 0513-86937096 | |
20 | 连云港市 | 连云港监狱 | 0518-88613016 | |
21 | 盐城市 | 盐城监狱 | 0515-83482040 | |
22 | 镇江市 | 镇江监狱 | 0511-89002519 0511-89002510 | |
23 | 镇江市 | 句容监狱 | 0511-87739308 | |
24 | 镇江市 | 边城监狱 | 0511-87332362 | |
25 | 镇江市 | 镇江女子监狱 | 0511-87209319 | |
26 | 宿迁市 | 洪泽湖监狱 | 0527-86478041 |
文章来源:http://www.jszzb.gov.cn/col95/83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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