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扬州市江都区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指南
2021年扬州市江都区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指南已发布,计划招聘89人。报名时间:2021年3月18日09∶00-3月22日16∶00;报名方式:网上报名。笔试日期:2021年4月17日上午。管理类岗位考核“综合知识和能力素质(管理类岗位)”;专业技术各类(法律类,计算机类,经济类--会计、审计,经济类--统计及其他,其他类)岗位分别对应考核各通用类别专业技术岗位“综合知识和能力素质”。其中,“综合知识和能力素质”专业技术其他类岗位与管理类岗位笔试试卷相同。有需要的考生可结合2021年江苏事业单位课程进行备考。江苏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公布如下:
应聘人员应及时关注公布的疫情防控动态最新要求,并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3月扬州市江都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 考 指 南
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2021年3月扬州市江都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现就2021年3月扬州市江都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年龄、年限等报考资格条件时限及其计算问题
(一)年龄计算
以报名日期计算。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5年3月18日至2003年3月22日期间出生。其他年龄计算,参照此方法进行。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学位2021年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依法退出现役的退役军人,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80年3月18日及以后出生)。
(二)年限计算
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31日。如:岗位要求“具有二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即指截至前述日期满二年。大中专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实习、勤工俭学等时间不列入工作年限。
(三)其他资格条件的截止时间
2021年毕业生中,能够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取得时间;国(境)外同期毕业人员学位证书、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材料取得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
在招聘结果备案前,普通高校2021年毕业生须提供毕业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境)外同期毕业人员须提供学位证书、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除上述情形外,招聘公告及岗位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应聘人员需在2021年3月22日及以前具备。
二、关于学历、学位问题
(一)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校双学士学位应聘人员,其第二学位证书(须普通高等学历)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并能在相关认证网站核验的,可以第二学位的专业应聘相应专业要求的岗位。
(二)关于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人员报考问题
1、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省)统一招生考试,按规定被军队院校录取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可以应聘;
2、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应聘;
3、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历认定并注册的(教育部学历认证网站可核验),可以应聘。
(三)在国(境)外取得学历的人员应聘的,除需提供招聘公告中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材料。
此外,其他有关事项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招聘条件中要求“2021年毕业生”的岗位报考问题
招聘条件中的“2021年毕业生”,指在2021年毕业并已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且仍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其中,能够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日期可放宽至2021年12月31日;国(境)外同期毕业人员,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日期可适当放宽,但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
2019年和202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若迄今仍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档案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以及国(境)外同期毕业且已完成学历认证但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可应聘面向2021年毕业生的岗位。
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人员,如参加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考核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31日)后2年内的,可应聘面向2021年毕业生的岗位。
以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的人员,退役后1年内的,可应聘面向2021年毕业生的岗位。
四、关于专业审核问题
招聘岗位专业参照我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或教育部高等学校专业目录设置,其中,招聘岗位所设专业大类参照《江苏省202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
在报名阶段,对于招聘岗位设置具体专业的,如有拟应聘人员所学专业名称不在该岗位所列具体专业范围内;或招聘岗位设置专业大类的,如有拟应聘人员所学专业名称不在《江苏省202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范围内,在2021年3月20日16:00之前,其所提供相应毕业学校出具的成绩单等课程设置材料,证明与拟应聘岗位所列专业非常相近的,江都区组织和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岗位要求并可以此专业应聘该岗位的,该专业需及时上网公布。
五、关于回避问题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五)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上述所称同一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登记的同一事业单位法人。
上述所称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
(一)领导班子正职与副职;
(二)同一内设机构正职与副职;
(三)上级正职、副职与下级正职;
(四)单位无内设机构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内设机构无下一级单位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关于资格复审问题
资格复审时,报名者应提供招聘公告、岗位及报考指南等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普通高校2021年毕业生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其他报名者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等。报考条件中有其他具体要求的(如学位证书,工作经历等),还须提供对应资质材料。上述材料均要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在职人员特别是在职中小学教师报名前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2021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报名前应征得定向单位、委培单位同意,外省生源的师范类2021年毕业生报名前应征得毕业学校同意,前述同意报考的材料需及时提供,最迟必须在领取体检通知书时提供。如在上述规定的“最迟”时限内,仍不能提交的,视为该考生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七、关于居民身份证问题
居民身份证在公开招聘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都要使用,应聘人员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且信息要与报名时登记的身份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一致。
八、关于考察(政审)标准问题
体检合格人员的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和所属主管部门参照公务员招录有关考察(政审)规定组织实施。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不具备应聘资格条件的;
(二)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攻击党和政府,发布不道德或者违法言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四)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
(五)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六)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与宗教极端势力相勾结,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九)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十一)受过劳动教养的;
(十二)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三)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十四)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和公众的;
(十五)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十六)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十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十八)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九)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的;
(二十)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二十一)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二十二)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十三)自2018年3月23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二十四)自2016年3月23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以及不具备拟任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的;
(二十五)自2018年3月23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被责令辞职的;
(二十六)自2018年3月23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违规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二十七)2020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9年度及2020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二十八)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九)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情形的。
九、关于疫情防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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