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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超法规犯罪排除事由的考试涉猎

Tag: 2021年 江苏公务员 公务员考试 2020-06-18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法律知识是《超法规犯罪排除事由的考试涉猎》: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作为法律明文确定的犯罪排除理由,在考试中早已得到肯定而且多次出现。但是拓宽视野来看,还存在着一些刑法并未明文列举的犯罪排除事由,也进入了命题人的关注范围。因而有必要对其中有典型意义的做出说明。
 
  一.正当业务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虽然未被刑法直接确定,但是它通常满足特定行业的正当需求,并且产生的后果通常能够被一般公众认可或接受。
 
  典型之一是医疗行为。在一些医疗的环节中,可能会切割患者的肢体器官。按照纯粹的瞬间结果来看,可能已经具备了法定故意伤害行为的外观。但是纵观整个医疗的环节,它存在一个呗社会公认的正当目的——治疗疾病所必需。所以通常不会受到非议或者刑事审判的追究。但是在这一问题中需要把握边界。倘若该医疗行为已经明显超过了治疗的需要,乃至于假借治疗之名实施伤害行为的,当然不属于正当业务行为。
 
  典型之二是消防、治安等特别公务活动。当一个警察为了追捕违法人员,需要征用民间交通工具而造成损害时,不负刑事责任。当消防队为了救火而闯红灯造成损害时,也不属于刑事违法事实。但是同上原理,当公务活动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时,就不能算作是正当的业务行为了。
 
  二.被害人承诺
 
  对于行为为何被规定为犯罪,比较有影响力的看法是法益侵犯,也就是危害行为侵犯了值得法律保护的客观利益。所以在这一背景下,当被害人自己放弃自身利益的时候,法律就没有必要再强加干预。因而对于符合要求的被害人承诺,可以阻却违法。而承诺如何有效,就需要进一步探讨。
 
  首先,承诺必须符合一定的范围。对于国家利益、社会的利益和其他人的利益,普通个人是没有资格做出承诺的。否则可能带来人治社会的风险以及引发道德危机。所以允许做出承诺的,通常限于自身的可处分利益。对自身可处分的范围,目前命题人能够接受的是轻伤害以及财产承诺,重伤、死亡的承诺不具备效力。
 
  其二,需要具备承诺能力。当一个精神病患者或者过于年幼的儿童做出承诺时,一般人都会怀疑其承诺的能力。也就是一般而言,当被害人不能辨别承诺事项带给他的危害时,其承诺内容应当归于无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律对性自主权的承诺直接限定为14周岁及以上。当一个幼女(不满14周岁)做出同意发生性行为的承诺时,应当否定承诺的有效性。
 
  其三,需要是真实意思的承诺。如果是被胁迫、被欺骗而做出的,不具备阻却违法的效果。
 
  其四,应当符合承诺的限度。被害人仅仅承诺轻伤,而伤害结果已经达到重伤时,由于超越了自身的承诺限度而依然构成违法。
 
  其五,承诺至迟要出现在危害发生当时,也就是排除事后的承诺。
 
  综上,当命题人出现一些防卫和避险之外的选项时,我们需要去承认有一部分内容是合法的,但是依然需要找到合适的解释方式来避免空缺。形成较为清晰的认识,有助于处理一些复杂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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