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仲裁包括哪三项基本制度?
行测常识模块,法律常识一直占据着比较大的比重,考生在日常学习中要重视法律常识的积累。今天江苏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是“仲裁包括哪三项基本制度?”
仲裁的概念
仲裁的三项基本制度
刷题巩固
今天来说说民事纠纷中的仲裁:
仲裁(Arbitration),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通常为仲裁委员会),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1994年8月31日,在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之后,我国的仲裁事业才得以全面发展。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出现;另一种是在争议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给仲裁的协议。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为了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目前我国仲裁法规定了三项基本制度,即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
这是仲裁中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最根本体现,也是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仲裁法规定仲裁必须有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写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单独书写的仲裁协议书(包括可以确认的其他书面方式)。
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的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要素必须明确完整,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2、或裁或审制度
这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即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起诉。
如果一方当事人出于自身的利益或者其它原因,没有信守仲裁协议或者有意回避仲裁而将争议起诉到法院,那么被诉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法院驳回起诉,法院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将对具有有效仲裁协议的起诉予以驳回,并让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仲裁。
3、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基本含义在于,仲裁裁决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向法院起诉,也不能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提出复议。
但仲裁法也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一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二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我国仲裁的基本制度主要有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和( )
A.仲裁公开制度
B.一裁终局制度
C.仲裁复议制度
D.两裁终局制度
【解析】B。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A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B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C项错误,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所以不存在仲裁复议制度。
D项错误,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所以不存在两裁终局制度。
故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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