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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提出对策题目的“身份陷阱”

Tag: 2021年 江苏公务员 公务员考试 2020-01-20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对于申论提出对策题所涉及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它不仅在国考中,在各地省考、遴选等考试中考察,比如说申发论述、贯彻执行、综合分析等等题型。这些题型当中都会体现对策题,或都是测查的重点。该题型能力在测查时往往与其他题目融合进行者有对策题的影子,也就是说它是非常重要的。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在此进行分析。
 
  对于提出对策题型而言,我们在做题学习,会发现题干极容易就提出对策题的身份设置陷阱,不同的身份,可能会对作答的内容要点呈现有很大影响。一般而言,该题型题干中往往会有关于身份上的设定,例如:“你是政府某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领导让你处理此事,你会怎么处理”;“假如你是一名去该地区支教的教师,请你提出建议”等等;有时,不仅有对自身身份的限定,还有对推出对策对象身份的限定,如“为上级领导提出建议”,“针对大学生就业难题,为广大学子提出建议”等。这些出现在题干中的东西,并不是没有用处的,相反,它们非常的关键。下面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带大家来探讨一下这几种情况下,对策应该如何提:
 
  一、自身的不同身份
 
  (一)你是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这就说明你是政府的人,那么要你来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你在处理问题的时候当然会有一定的权限,而这些权限决定了我们在解答的过程中,只要是职能范围内的对策(当然必须联系材料),我们都可以提出来。所以,此类题型对策范围比较宽泛,当然也比较好用。
 
  (二)领导让我去处理。受命于领导所以,所以应该是全权处理此事。虽然是全权处理,但也因该考虑到自身的权限和你所代表的单位的权限。例如,你是某市政府工作人员,领导让你去处理食品安全问题。那么完善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很显然并不符合你的身份限定,它需要更高层面的主体来做。
 
  (三)非政府身份(如学校教师)。此类身份会表明你不是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而是一个特殊的身份。这时候你在提出对策的时候,一定要让你的对策符合你自己的身份。不能提出超越自身职责,不切实际无法实施的对策。
 
  二、提出对策对象的身份
 
  (一)为政府提对策。在为政府提对策时,一方面结合自身身份,自身所处的岗位职责进行提出,同时,因每个公民都有建议权,所以,有些时候即使自身身份为非政府身份时也可以提出相关对策。例如:“高校学术部门的负责人,针对高校学术腐败问题,提出建议供政府部门参考。”虽然你只是高校学术学者,但是应是为政府部门提建议,所以若涉及完善立法等对策,亦可提出。
 
  (二)为非政府主体提对策。为非政府主体提出对策时,就需要考虑对方的具体职责是什么,哪些建议是我们提出后对方可以实践的。例如:“高校学术部门的负责人,针对高校学术腐败问题,提出建议供高校学术部门开会研讨参考。”因是为学校提建议,所以所涉及立法方面的内容,即使提出校方也无法践行,所以不必提出。
 
  所以,关于提出对策题,材料中的对策要点并不是所有又可以使用,需要要符合你的身份限定以及提出对策接受主体的身份限定,因为身份不同很多时候对策就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