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务员法》对公务员提出新的任职条件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国家主席颁布第20号主席令,宣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值得关注的是,在这次修订的《公务员法》中,增加了三条关于公务员任职条件的表述,下面,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小编和你一起来剖析这三条表述的具体内容,以及它们对公务员任职有何影响。
新《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增加了3处表述
在新《公务员法》中,对于公务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过修改的3处表述分别是: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这对于公务员来说,是最根本的要求,每个公务员都应该坚决执行。这一条是最基本的守则,相信不用解读,大家都能够理解。这次公务员法修订中,最关键在于后面的2条,现在就让我们来对另外两处表述进行具体分析。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在《公务员法》修订之前,在公务员的条件中,仅仅提出需要具备良好的品行。但是,这次修订,我们就看到,对于公务员需要具备的良好品行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良好的品行现在被细化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要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另一个方面是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这样的表述,既体现了政治的高度,又体现了对个人道德的要求。从这个修改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或者道德品行败坏的人,也是不能当公务员的。
具有正常履职的心理素质。在《公务员法少修订之前,这一条的表述其实是“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加了一个“心理素质”,这一条目变成“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也就是说,从新公务员法的表述来看,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同等重要。如果身体条件过关了,但是心理素质不过关,同样不能担任公务员。从这个条目的修订可以看出,国家更加关注公务员心理健康。甚至,在今后的公务员招录中,公务员的心理健康也许也会成为一个衡量的条件。
总之,从这次《公务员法》的修订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更加突出了公务员的个人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同时还特别强调具有正常履职的心理素质,对于公务员的履职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