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苏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依法抢劫”式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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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抢劫”式执法
【背景链接】
12月24日,湖北电视台《新闻360》栏目播出了这样一条调查新闻——在黄冈市黄州区,一位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以“样品调查”为由,从一家小商店一次性拿走了36瓶食用油。由于这位执法人员没有提供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确实依据,面对如此执法,商店老板张月华情急之下说:“你这是抢劫!”面对商户的质疑,这位执法人员语出惊人:“我就是抢劫,我是依法抢劫!”
【标准表述】
[综合分析]
“依法抢劫”式执法,表面上抢走的是商户待售商品,实则是抢走了本应规范、廉洁的执法形象,扭曲了执法秩序,折损政府公信力。执法是实施法律的行为,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是法律的实施者、捍卫者,必须严格按照立法机关根据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来进行,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原则。“依法抢劫”不仅歪曲了政府执法的正当性、严肃性,违法违规,知法犯法,还以权谋私,欺凌百姓,严重割裂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折损政府公信力,
光天化日下“依法抢劫”盛行,实是依法执法的不彰,更是对执法监督不力的自曝和控诉。对于执法者的监督,有系统内的监察,有媒体舆论和群众的监督,但从执法系统内部的监督来看,黄州区食品药品监察显然有些失灵。一是食品监察的不规范查扣物品和不规范罚没即是证明,二是针对出现的问题,涉事单位领导不愿意说明情况更无意解决违规执法问题。当单位领导管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存续时,执法人员自然愿把经营商户比作“寄居在屋檐下”的弱者来对待,更乐于让寄居者低头。
[启示与对策]
专家总结:
第一,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主体的法律意识,特别是扭转一线执法人员的“官本位”思想,树牢文明执法的良好意识,切实做到知法用法、依法依规。
第二,执法者执法行为,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执法者只是法律的执行者,而不是创造者。执法者执法本来既是为市场秩序服务,为广大消费者服务,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为经营商户们服务。但是当在服务的过程中忽略甚至违背了这种服务关系,不开票据、动辄大额度不定量的罚款,就让执法成了“依法抢劫”,商户的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必然受到侵害,依法执法的要求必然被扭曲。
第三,要加强监督惩治,不仅要强化内部监督,也要不断壮大网络监管力量,拓宽人民监督渠道。对不当执法的行为,更要形成事后的严厉追责,从而使执法违法得到根治。拥有一种权力必然意味着承担一份责任,如果执法者手中的权力不受约束,难免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造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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