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江苏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保障女性生育权为何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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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阐释】
因为女性婚育问题,就业歧视现象一直都存在。因而,对于不少职场女性来说,生不生孩子一直是个两难的选择题:生,担心影响职业前景,甚至丢掉工作;不生,眼看着岁数越来越大,又担心自己失去享受 “儿女承欢膝下尽享天伦之乐”的机会。
近日,一家公司充满性别歧视意味的内部规定再次将这一话题带入公众视线,让人不禁思考,到底该如何保障女性的生育权?
有媒体报道称,苏州有家公司出台了一项很奇葩的规定,明确要求女职工30岁前不能生育,如果违反规定辞职的话,还要缴纳违约金。公司因此和员工对薄公堂。
从法律层面上讲,此规定自然是违法的,应该予以查处。根据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女职员是否生育,什么时候生育,公司方无权做出条件限制;同时,公司应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不仅如此,公司方还应当为怀孕女职工提供各种待遇,如产假、哺乳假等。
不过话说回来,从实际情况来看,女员工怀孕、生育,短则3、4个月,长则一年无法正常工作,的确会对公司的运转构成影响。而且,企业要想阻挠女员工享受合法的生育权,完全可以采取更加“迂回”的办法,以规避法律责任。比如,把怀孕女员工转岗至工资待遇低、工作条件差的岗位逼其辞职,还美其名曰“照顾孕妇身体”;亦或是在招工的过程中,就用种种限制条件把女性排除在招聘范围之外。由此观之,光靠法律手段,对此类企业采取“冒头就打”的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兼顾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利益诉求,制定更加完善的政策以切实保护女性的生育权。
女人生孩子,不光体现个人对家庭的责任,也是对社会的贡献,满足了社会稳定发展的总体需求。因而,保障女性生育权,不应只是企业的责任,应该由整个社会共同承担。不妨通过制度设计,对因女性员工生育而付出额外成本的企业给予政策优惠或者资金补贴,减轻企业的经营压力。唯有此,女性员工的生育权才能真正得到保护,职场上广泛存在的性别歧视问题才有根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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