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常识:法律术语汇总
201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笔试内容调整的最大变化莫过于取消《公共基础知识》,原《公共基础知识》中 的相关内容将以常识判断的形式纳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中考查。那么新加入的常识判断考什么?根据2016年江苏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规定,常识判断主要测查应试人员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期间发生的国际国内重大事件等方面的内容。所以考生在备考时,需要了解的内容的内容非常全面,日常主要靠累积。
江苏公务员考试中与法律相关的选词填空材料,常以法律专业术语的固定搭配为考查重点,江苏公务员考试网专家建议考生在平时应注意此类词语的积累。法律专业术语是专门用来表示法律领域特有的事物、现象的专业用语,具有规范、严谨的特点。以例题为据:
【例题】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_____。对此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_____;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_____。
填入划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
A.复议 诉讼 裁决 B.复议 控告 判决
C.仲裁 复议 仲裁 D.仲裁 诉讼 复议
解析:本题答案为A。“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第一空中申请的对象为“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故不适用“仲裁”,排除C、D两项。“控告”一般针对的是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可以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第二空应选“诉讼”。第三空中,“判决”是法院作出的,对于国务院一般要用“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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