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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哪些人有资格报考

Tag: 2016年江苏公务员 2015-09-25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伴随着国庆假期的来临,距离201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又近了一步,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建议考生应尽快进入复习状态,为来年打好201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这一仗做好准备。江苏公务员考试无指定教材,还未准备复习资料的可结合《江苏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及《江苏省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历年真题详解》进行复习。
  一、报考条件【摘自2015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告】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9年2月6日至1997年2月12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硕士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以及定向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4年2月6日以后出生)。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部分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可放宽至中专、高中学历;
  5.具有良好的品行;
  6.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须具备《江苏省公安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报考监狱、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须具备《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
  9.具备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不得报考对象【摘自2015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告】
  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现已离职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三、考察政审标准【摘自2015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 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二)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四)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 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
  (六) 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 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八)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九)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十一) 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二) 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三)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十四)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五) 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六) 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七) 自2012年2月12日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十八) 自2010年2月12日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十九) 自2012年2月12日以来,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二十) 自2012年2月12日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二十一) 2014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3、2014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二十二)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三) 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二十四) 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