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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积累:民法之形成权

Tag: 民法 《公共基础知识》 2015-07-17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本节内容:民法之形成权。《公共基础知识》是江苏公务员考试必考科目,也是江苏事业单位考试常考内容,江苏公务员考试网(www.jsgwyw.org)特发布一系列公共基础知识内容,帮助考生日常积累学习,顺利通过江苏省公职类考试。更多学习资料可查看201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复习用书
  一、形成权的概述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又有人称之为能为权、变动权等。
  二、形成权的特点
  (一)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二)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
  (三)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
  (四)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五)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三、形成权的种类
  (一)财产权上形成权
  1.债权性形成权,包括追认权、买回权、选择权、解除权等;
  2.物权性形成权,包括物权的抛弃、典物的回赎权等。
  (二)身份法上形成权
  1.纯粹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包括婚姻撤销权、请求离婚权等;
  2.身份财产上的形成权,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对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抛弃等。
  (三)程序上形成权
  1.单纯形成权是指行使人将意思表示通知相对人即可产生法律关系变动效力的形成权。
  2.形成诉权是指法律关系的变动须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判决、认可。
  (四)法定与意定形成权
  1.法定形成权是指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形成权,只要法律事实就成的情况下即可行使。
  2.意定形成权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成就约定内容时即可行使的形成权。
  四、形成权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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