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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积累:民法之抗辩权

Tag: 抗辩权 民法 《公共基础知识》 2015-07-10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本节内容:民法之抗辩权。《公共基础知识》是江苏公务员考试必考科目,也是江苏事业单位考试常考内容,江苏公务员考试网(www.jsgwyw.org)特发布一系列公共基础知识内容,帮助考生日常积累学习,顺利通过江苏省公职类考试。更多学习资料可查看201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复习用书
  一、抗辩权的概述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抗辩权狭义上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二、抗辩权的特征
  (一)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
  (二)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只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另一方当事人才可能对此进行抗辩,否则“对抗”就无从谈起。
  (三)抗辩权的有效行使权是对请求权效力的一种阻却。它并没有否认相对人的请求权,也没有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
  (四)抗辩权是永久性的权利。永久性是说抗辩权不单纯依时间的经过而消灭。永久抗辩权的“永久”是指抗辩权的效力可以永久的排除对方的请求权。
  (五)抗辩权没有被侵害的可能。抗辩权之外,多了请求权这样一个保护层。
  三、抗辩权的类型
  分为两类:①一时性的抗辩权,主要有五种: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债务人以自己财产提供物保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②永久性的抗辩权。
  四、抗辩权的限制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当同时提出,相互交换。
  (二)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
  (三)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保证人可行使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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