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范围为本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一)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半年的;
(二)当年因病(公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三)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其它特殊情况。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见习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
(二)当年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参加考核。对非组织原因跨年度办理离退休手续,跨年度期间不再参加考核;
(三)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四)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年对其进行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
(五)受党纪处分的人员,按受党纪处分考核有关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因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人员,其考核单位的确定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任的人员,由其调任后的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调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二)挂职锻炼的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的单位提供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三)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由转业、退伍后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结合其转业、退伍时的鉴定确定等次,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定为合格等次;
(四)单位公派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人员,仍由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五)经组织批准的待聘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无大问题者,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所在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为不合格等次。
凡未按考核规定参加本年度考核的人员,不得计算考核年资。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由主管部门或本单位根据行业性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凡全年病、事假超过一个月的工作人员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告诫期以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之日起计算,期限为六个月。告诫期满,要及时确定考核等次,对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要根据被考核人员的不同类型和专业特点,结合实际制定
考核标准、量化考核内容与要求。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二以内。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综合性系统表彰的先进单位,优秀人员比例可适当提高,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优秀等次人员,应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中合理确定。
第四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要及时规范,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第十六条 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领导负责核查。记实内容包括:1、出勤情况;2、完成工作任务项目、数量、时效等;3、工作差错和成绩。
年度考核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要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聘职务的年度考核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一并实施。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根据平时考核,对全年的德、能、勤、绩主要情况进行总结、述职,填写《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评议和测验结果作为考核等次的参考。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单位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应在接到申请复核之起一个月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是聘用、解聘、晋职、晋级、增资、奖惩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二)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当年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具有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资格;
(四)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的续聘和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在任现职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含合格)且有两次为优秀等次的,具有申请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五)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并符合其它条件,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低聘、解聘或调整工作;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四)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按人事部印发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年度考核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诫期满,视其表现,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要与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六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第二十八条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考核组织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承担。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组织的职责是:
(一)依据考核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严格控制优秀等次比例;
(四)审核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
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和有关考核结果审核备案材料报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凡未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的,不得兑现有关待遇。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和《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手册》式样由省人事厅统一制定。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5年江苏省事业单位考试用书:http://www.chnbook.org/goods.php?id=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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