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9月29日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提高面试水平,保证面试质量,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面试。
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以下简称“面试”)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规范。
第四条 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是本地区面试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面试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的审核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面试工作可由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设有专门人事机构,并且能够规范独立地开展试题命制、面试组织等工作的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和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可自行组织面试。
第六条 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建立面试质量评估制度,不断提高面试科学化水平和社会公信度。
第二章 面试方法、程序和方案
第七条 面试方法由面试组织单位根据招聘岗位需求确定,可以采用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含无领导小组讨论、答辩、说课、表演)等。面试阶段可以加入个性测评。
第八条 面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面试实施方案;
(二)命制面试试题及评分标准和办法;
(三)成立面试评委小组;
(四)面试前培训;
(五)实施面试;
(六)公布面试结果。
第九条 面试组织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并在面试前5个工作日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组织面试的,其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组织面试的,其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面试实施方案包括面试的方法、程序、时间、地点和成绩计算方法、面试评委的组成结构以及监督办法等。制定实施方案时,须保证使用同一套面试题的应聘人员在同一天内进行面试。
第三章 面试试题
第十一条 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等。
第十二条 面试试题可以由面试组织单位自主组织命制,也可委托具备命题能力的专业机构或行业专家命制。
第十三条 命制面试试题的基本原则:
(一)思想性。试题内容健康,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科学性。试题具有信度、效度、区分度,测评要素和评分参考规范。
(三)适岗性。贯彻“为用而考”和“人岗相适”的原则,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确定面试方法、测评要素及其权重。
(四)保密性。试题的命制、内容、保管等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并由专人负责。命题人员须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四条 命制面试试题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岗位要求,确定测评方式、测评要素和面试时限;
(二)命题人员独立命题;
(三)命题小组讨论修改试题;
(四)形成试题,包括题干、主要测评要素、出题思路、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评分表;
(五)组合题目,制作面试题本。
第四章 面试评委
第十五条 面试评委须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相应的面试测评知识和能力。
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业技术岗位面试评委的,原则上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六条 面试评委小组由面试组织单位负责组建。建立面试评委库的,在面试前一天内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面试评委。评委分组一般采取抽签的方式进行,如涉及到专业背景等特殊情况可由面试组织单位决定。
第十七条 面试评委小组的人数应为奇数,一般为7人,设主评委1名。 管理岗位、通用类的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面试,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评委人数不高于30%。非通用类的专业技术岗位的面试评委,以同行专家为主。
第十八条 建立面试评委持证上岗制度。设区市(含省直管县)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须加强面试评委培训,逐步提高面试评委持证上岗比例。到2015年,面试评委小组中持有面试评委证书的人数应不低于70%。
面试评委的培训方案在实施前报省级公开招聘管理部门备案。培训内容包括公开招聘制度、面试基本理论与操作技能、面试的方法及组织管理、面试模拟等。培训时间不少于15个学时。对培训考核合格人员颁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评委资格证书》。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评委资格证书》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设区市(含省直管县)以上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
取得公务员三级以上面试考官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面试评委时视同持有面试评委证书。
第十九条 逐步建立面试评委异地交流制度。
第五章 面试组织
第二十条 面试组织单位须在面试前将面试的时间、地点等应聘人员须知的信息通过网站发布或张贴公告、电话通知等方式告知应聘人员。
第二十一条 面试组织单位须做好面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面试考场的设置与面试方法、内容相适应。
考场与候考室、已考考生和候考考生须相对隔离。对候考考生须封闭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面试有先后次序的,在面试前通过抽签确定。
第二十三条 面试所需时间由面试组织单位根据面试内容和方式确定。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每位考生面试规定时间一般不少于15分钟。
第二十四条 面试试卷、评分记录等资料的交接、运送、保管、分发、回收等工作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五条 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由评委按照命题时确定的评分标准独立评定,如评分低于总分的40%或高于总分的90%,须在评分表上写明原因。面试成绩现场评定。
被更正的面试成绩须评委现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结构化面试成绩一般采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分。
面试成绩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面试成绩经主评委、监督人员现场签名确认后通知面试人员。
第二十八条 拟聘用人员的面试成绩及其排名,在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时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评委及考务工作人员工作纪律
(一)严格工作程序,严禁徇私舞弊。
(二)不得向外透露面试试题、评分标准、评委姓名等信息。不得擅自更改评分标准。
(三)评委及考务工作人员与考生之间如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四)评委和考务工作人员进入考场后关闭所有通讯工具,并将通讯工具交指定人员或考场监督员统一管理。评委及考务工作人员坚守岗位,原则上不得中途退场。
(五)每个评委不受干扰、独立自主、客观公正地完成评分工作,评委之间不得相互暗示、商讨评分;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给考生传递影响面试公正性的信息。
(六)面试中评委不得询问考生与面试无关的个人信息。
(七)非面试考场内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面试考场询问考题及考生面试情况。
(八)考生面试规定时间结束,主评委应立即终止该考生面试。
第三十条 考生纪律
(一)考生应持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的候考室。逾期未到者,视为自动放弃。证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取消面试资格。
(二)考生应听从考务工作人员的安排,遵守面试规则和考场纪律。候考及面试期间须关闭通信工具等电子设备,并交指定人员保管。
(三)考生在面试时不得透露本人姓名等个人基本信息以及准考证号等可能影响评委公正评价的其他内容,必须按照主评委的提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准备和答题,面试时间结束时必须立即停止答题。
(四)面试结束后不得返回候考室。
第三十一条 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面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巡视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对面试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有关招聘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面试方案、面试试卷、评分记录等资料作为文书档案长期保存,不对外公布。
第三十二条 在面试工作中,评委、工作人员、考生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