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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苏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储备:法律知识之紧急避险

Tag: 江苏公务员 公共基础知识 法律 2015-03-12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5江苏公务员笔试将于3月22日进行,准考证打印时间为3月17日-21日,届时考生可通过2015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进行打印。在江苏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中法律知识属于难点部分,其中刑法的考察依旧非常重要。而紧急避险是刑法常考的考点之一,江苏公务员考试网专家将对紧急避险进行较为细致深入的分析,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抗洪抢险采取的分洪措施是紧急避险的实例。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种合法权益保护另一合法权益,这与正当防卫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来保护合法权益具有原则区别,故紧急避险的条件比正当防卫的条件更为严格。
  (一)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紧急避险首先要求合法权益处于客观存在的危险的威胁之中,即合法权益处于可能遭受具体损害的危险之中。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有实行紧急避险的需要。危险的来源主要有: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导致的危险;动物的袭击带来的危险;疾病等特殊情况形成的危险;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
  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对此,应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
  (二)危险正在发生
  现实危险正在发生时,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生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在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消除的情况下实行避险的,属于避险不适时,其处理原则与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原则相同。
  (三)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这样要求,是因为合法权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轻易允许以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只有在不可能采取或者没有其他合理方法时,才允许紧急避险,这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在可以或者具有其他合法方法避免危险的情况下,行为人采取避险行为的,应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与客观上所造成的损害分别认定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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