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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苏公务员法律知识备考练习(49)

Tag: 2015年 江苏公务员 法律知识 2015-02-25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甲将自己的一台高级摄像机卖给戊。因为自己还要到外地摄像,故约定等甲回来再进行交付。甲携带该摄像机乘坐长途公共汽车,为了安全,在车上他把摄像机置于腿上抱着。行驶当中一个小孩乙突然横穿马路.驾驶员丙紧急刹车,结果行李架上的物品有不少落下来,其中乘客丁的皮包正巧砸在甲的摄像机上.将价值一万多元的摄像机砸坏了。
  1.甲戊直接的交付方式属于(  )。
  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
  C.指示交付
  D.占有改定
  2.该摄像机所有权(  )。
  A.合同成立时已经转移
  B.未转移
  C.甲交付时转移
  D.以上均不对
  3.驾驶员丙紧急刹车的行为(  )。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存在过错
  D.违反了工作守则
  4.甲的损失(  )。
  A.应由甲自己承担
  B.应由丙承担
  C.应由丁承担
  D.应由乙的监护人承担
  5.如果小孩已经无法找到,那么甲的损失应当(  )。
  A.根据实际情况.由甲丙丁分担民事责任
  B.由甲和丙分担民事责任
  C.由丙负责承担
  D.由甲自己承担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www.jsgwyw.org)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D。
  2.【答案】A。解析:占有改定包括当事人之间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和使买受人取得间接占有的合意。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方式之一,实际上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但是现实占有不转移。因此在合同成立时所有权已经转移.
  3.【答案】B。解析:紧急避险,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驾驶员丙的行为为紧急避险。
  4.【答案】D。《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驾驶员刹车的行为并无不当;丁的东西掉下来砸到了甲的摄像机,但丁没有过错。而小孩突然跑过马路是险情引发的原因.小孩的监护人有监护不力的过错,因此应当由小孩的父母承担责任.
  5.【答案】A。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题中,驾驶员丙、乘客丁、乘客甲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他们的经济能力等由他们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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