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苏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法治反腐
申论热点:法治反腐
【背景链接】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多次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以深化改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权力的本质属性、制度的重要作用和权力运行的客观规律,标志着我们党对反腐倡廉规律乃至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高度,对于用法治坚决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建设廉洁政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4年7月29日召开会议,决定今年10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主要议程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这对于运用法治方式反腐也有重要借鉴意义。
【标准表述】
[权威论述]
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
——习近平
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提高反腐败法律制度执行力。
——习近平
如果不能有效遏制和解决腐败问题,政府就会失去公信力,人民就不会相信我们能把其他事情办好,我们的一切工作和努力就有可能付诸东流。
——李克强
中国是法治国家,不论是谁,不论职位高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是触犯了党纪国法,就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惩治。
——李克强
腐败是人民政府的天敌,我们要用法治的思维,用制度来管权、管钱。
——李克强
[现行反腐败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反腐败机制,是在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民主集中制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条件下逐步形成的。这种机制在一定历史时期起过重要作用,但与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有不相适应之处。
一是反腐败的法律缺失。长期以来,我们党为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带领人民进行了艰辛探索。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个体系包括现行有效法律240多件,行政法规700多件,地方性法规8000多件。然而,在这林林总总的法律体系中,对反腐败这样关乎党和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没有一部可遵循的基本法律,这是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中的一个缺憾。近些年来,我国在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中,增加了一些反腐败的条款,大多散见于有关单行法律之中,因层级不一,过于分散,缺乏统一性,预防和惩治腐败的精确度、威慑力明显不足。
二是反腐败的制度失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滞后,一些制度设计不严密、不系统、不配套,制度执行机制有效性不强。有的制度本身存在诸多漏洞与缺失,多偏重于事后处理,而疏于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有的制度实体性规定多、程序性规定少,规范性要求多、配套落实措施办法少,孤立单体性制度多、融入具体规章和业务规程中少。有的制度缺乏具体的监督保障规定,对制度的执行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机制缺失,使之流于形式。
三是反腐败的效能乏力。面对反腐败严峻复杂的形势,中央的决心很大,密集发声反腐败,但大量的反腐败规定和举措,存身于党政文件、会议报告、领导讲话之中,总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乏系统性、预见性,其公信力、执行力也受到影响。各级党政机关虽然出台了不少反腐败的制度规定,但多以“禁止”、“严禁”、“不准”、“不得”等原则性语言作为基本内容,对执行制度的程序、量化评价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强制性和约束力。
四是反腐败的力量分散。我国在预防和惩治腐败,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约束和监督渠道是畅通的,构建了一个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政府专门机构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庞大系统。然而,这个监督系统之间缺乏统一协调、有效运转的机制,使监督力量分散。在反腐败的机构设置上,也存在力量分散的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相对独立的反腐败部门。反腐败的职能都分散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政府专门设立的预防腐败局、各级检察机关及检察机关设立的反贪污贿赂机构之中,这些机构职能重叠、边界不清,难以形成反腐败的合力。
[法治反腐的现实基础和条件]
一是全党的共识。自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反腐倡廉方略转向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大特别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这都说明,法治开始融入国家治理过程,厉行法治成为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方式。最近一些高官腐败案件的公开审理,再次表明我们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二是法制条件的成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越来越多的法律被用来约束政府和管理者,规范权力的运行。法制日渐完善为法治反腐提供了法制基础。
三是人民群众的期盼。老百姓的法治意识越来越强,政治参与热情越来越高。而新兴媒体的兴盛,也为网络监督、群众监督提供了便利,为法治反腐创造了有利条件。
[法治反腐的建议措施]
一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
孟德斯鸠说过: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易滥用权力。因此,必须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以权利制约权力,才能解决根本问题。在当前反腐败形势仍然严峻的情况下,依法严肃查办职务犯罪在任何一刻都不能收手,但这种打击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对此,至少要做到权力法定、程序法定、监督法定、公开法定和问责法定,强调以制度控制权力、以程序规范权力、以民主监督权力、以公开制约权力、以问责保障权力,建立并完善以权利制约权力的长效机制,最大地减少公权力腐败的机会,最大地增加公权力腐败的成本,确保权利最大限度地不被人用于谋取个人私利。
二是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建立不能腐的惩戒机制。
立法权提供制度、规范和程序,加强反腐立法工作是充实反腐败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在法治思维下,靠法治反对腐败,不仅要有法可依、疏而不漏,而且要重典治腐、严刑惩贪。因此,一方面要确保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认真解决部门借立法扩权卸责等问题;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反腐的立法力度,加快制定宪法实施监督法、反腐败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等法律,修改刑法以进一步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罚力度,完善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有关行政法和经济法,并完善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或办法,以及地方性法规,从制度源头上堵住或减少公权力寻租的可能。
三是推进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建立不敢腐的防范机制。
行政权是把体现为人民意志和党的主张相结合的立法决策落实兑现的关键,即是反腐的重点对象。如果把立法权比作反对腐败的第一道防线,那么行政权就是反对腐败的第二道防线。行政权具体掌握着国家绝大多数资源的分配使用权,经常与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企业单位等打交道,相对于其他部门具有更多的腐败资源、腐败的条件和腐败可能,是反腐工作的重点对象。因此,面对这种情形,作为执法环节的行政权,不仅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做到自律和自控,不以权谋私,不滥用权力,还要做到依法防贪,依法治权,确保行政权依法、高效、廉洁行使,才是引导权利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重要保障。
四是注重司法惩治腐败,构建不想腐的保障机制。
这既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反腐败的司法要件,也是反腐治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反腐败仅仅依靠立法和执法远远不够,需要结合公正严明的司法参与,形成强而有力的防范格局和司法保障作用,才能打好反腐败的歼灭战。司法权本质上是人民意志的裁断,它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是公正。因此,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正司法,一方面要切实保证良好的司法环境,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尽可能地剥离或减少司法权的经济、民事、行政和社会活动,从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上最大地减少司法腐败的可能;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司法,依法严惩各种腐败犯罪,尤其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最大地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
五是强化文化素养的培育,形成反腐败的文化环境。
法律与文化同属意识形态范畴,密不可分。多年来,我们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上出台的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不可谓不多,但腐败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还在一些领域滋生蔓延,这说明制度的有效实施往往依赖于非正式的制度体系,即道德、习俗、宗教等社会文化体系的支撑。因此,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和解决腐败问题还需要发挥法治文化在反腐倡廉中的重要作用。要在全社会加强和改进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培育公民意识、民主意识、规则意识和廉洁意识。同时加大治理腐败文化的力度,挤压“腐败亚文化”的生存空间,努力积聚强大的廉政“正能量”。
【文章素材】
[标题示例]
1.根治“庸懒散”,还需制度来净化
2.用法治阳光驱散腐败雾霾
3.用法治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4.依法严惩腐败才能彰显法治精神
[开头示例]
1.《明史》记载,明太祖朱元璋曾问众臣“天下何人最快活?”大家各抒己见,有人说“富甲天下”,有人说“功成名就”,有人说“高官厚禄”……朱元璋听罢一一摇头,直到听到“畏法度者最快活”时才点头称是。故事蕴含的对“权力”的认识,引人深思。
2.腐败没有特区,反腐没有禁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基本原则。我们党代表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监督,对腐败现象决不姑息、对违法违纪现象必查必究。这是对党和人民事业的高度负责,也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坚定维护。
3.邓小平同志指出:“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从目前腐败现象的发生机理来看,权力是腐败的轴心,体制机制的缺陷、制度管理的漏洞是腐败滋生的主要根源。因此,运用法治手段惩治和预防腐败,应当成为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一种战略安排。
[结尾示例]
1.苏联部长会议主席雷日科夫引用过一句名言:“权力应当成为一种负担。当它是负担时就会稳如泰山,而当权力变成一种乐趣时,那么一切也就完了。”诚然,敬畏法度、秉公用权,或许会失去锦衣玉食、华屋豪车,但就像爱因斯坦说的那样,“一个人的价值不在于他取得了什么,而在于奉献了什么”。在奉公为民的价值坐标上,领导干部能够开拓更为丰盈的人生空间:挣脱的是名缰利锁的束缚,收获的是有价值有理想的人生;超越的是利益算计的狭隘,赢得的是造福一方的扎实事业。
2.经验告诉我们,钉钉子不是简单的“一锤子”买卖,往往要一锤一锤接着敲,直到把钉子钉深钉实,钉牢一颗再钉一颗,一个一个地解决问题,必然大有成效。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既是中央部署的重要任务,也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内在要求,以钉钉子精神一项一项落实好改革举措,才能全面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目标,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3.“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遵守法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置身改革发展的时代大潮,面对种种诱惑和考验,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要树立党纪国法红线不能触碰的观念,都要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坚决遏制违纪违法的“破窗效应”,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我们就能正党风、得民心,真正实现从严治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4.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我们就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能从源头上、根本上遏制特权思想、预防权力腐败、维护法律尊严。
【申论命题分析】
自十八大以来,反腐和法治成为一个热点话题。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最主要的中心议题是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也说明依法治国会成为政府一个重要的施政方向。反腐与法治这两大主题在历届公考中有多次涉及,申论考察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切入:法治政府、廉洁政府、法治社会、社会公平正义、领导干部素质建设、依法治国、法治精神和文化、廉洁文化建设等。
【参考范文】
构建强势反腐的法治轨道
腐败的实质是公共权力的滥用,反腐败的核心是制约和监督权力。当前,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亟待解决。因此,应坚持和强化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加快推进依法治国,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用法制约束权力,构建强势反腐的法治轨道,使反腐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近年来,反腐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话题,在2014年的记者会上,李克强总理庄严承诺:对于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我们实行的是“零容忍”。如此强势的反腐举措以及“强式”的反腐表态既表明了中央坚定的决心,也重树了人们战胜腐败的信心,一个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美丽中国正徐徐展现在世人面前。构建这样的中国,真正依赖的是法治的反腐道路。换句话说,我们还要建立和完善不能贪、不敢贪的反腐制度,让腐败行为、腐败分子依法受到严惩,绝不手软。一个对腐败“零容忍”的社会一定是一个法治社会。
查处腐败案件,无论如何大快人心,都必须在遵循法治的轨道才算是成功,也只有坚持法治反腐,这种清廉的效果才会可持续。正如李克强总理今天所言:“腐败是人民政府的天敌,我们要用法治的思维,用制度来管权、管钱。”
中国的腐败归根结底,是由权力监督不力造成的。从现实来看,治理腐败单靠教育手段是不够的。干部教育和自律是一方面,反腐还是要从完善制度入手,高度的法治化是遏制腐败的最有力武器。建立科学的民主制和科学的预防和惩治体系,创造出腐败分子“不能为、不敢为和不愿为”的法律制度环境,坚持标本兼治的方针,不断创新体制,强化监督,才能使反腐败斗争卓有成效。
治理腐败,首先完善并制定新的反腐法规,建立起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其次,改革现行的反贪机构设置,尽快建立起高效廉洁的反贪机构;改革现行举报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利益。再次,建立起科学的监督机制,保证监督有效有力。监督制是民主制的重要内容,如果说“法治”是惩治腐败的重要保证,那么监督则是防止腐败的关键。权力如果不受监督和制约,势必产生腐败。另外,还要建立科学的新闻舆论监督机制,有效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在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厉行法治来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最终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是政府的选择,也是社会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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