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区接收安置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军转安置工作,规范接收安置行为,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扬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扬办发〔2006〕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为依据,确保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政治任务。我区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接收和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任务。
二、基本原则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择优”和“热情欢迎、妥善安置、认真培训、合理使用”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文职干部、专业技术干部),采取“积分选岗、双向选择、量才录用”的方式,由人社部门进行安排。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也可以安排行政工作岗位。
三、方法步骤
(一)制定计划
拟定安置计划。接到扬州市军转安置计划任务后,由人社及军转安置部门会同编制部门根据我区当年的接收安置任务和各部门、单位的编制及人员情况制定。
(二)量化积分
1、积分要素:根据军转干部的军龄、职务、奖惩、参战等要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长期驻边防、海岛、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及从事飞行、潜艇等特种岗位工作的政策性照顾因素等情况,确定积分要素,合理量化分值。
2、积分方法:按积分要素,对照转业干部档案有关内容逐项积分。
3、积分要求:积分的取材以军转干部的档案为准,一般不接受档案以外材料,如确需补充材料,需按规定的程序,通过省军转安置部门转递。
4、积分办法:参见附件《扬州市江都区军队转业干部阅档积分细则》
5、积分统计:积分作为综合积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三)参加笔试
营职及以下人员(含文职和专业技术干部)参加省统一组织考试,不参加考试视为自动放弃笔试成绩,最终的综合积分中笔试成绩为零。笔试成绩作为综合积分的百分之三十计算。
(四)组织实施
营职及以下军转干部(含文职和专业技术干部)的选岗工作由区人社局、军转办组织实施。
1、核对积分。对军转干部的积分情况,应与军转干部本人见面,并由军转干部对积分的情况进行签字认可。
2、笔试成绩公示。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排列名次并予以公示。
3、综合积分公示。按照积分和笔试成绩的计算比例相加得出最终综合积分。根据综合积分,按照80%比例划取分数线,达到分数线的安排到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岗位,达不到分数线的在事业单位安排,并予以公示。
4、公开安置岗位。安置计划确定后,及时将有安置任务的单位、安置人数及岗位等情况对安置的军转干部公开。
5、填报安置岗位。军转干部本人在规定时间内,依据相应的安置计划,根据本人综合积分情况,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分别在公务员(含参公)和事业单位自主选择填报安置岗位。
6、实施岗位安置。军转安置部门根据军转干部填报的安置岗位,确定接收单位的安置人选并公示,向单位进行指令性分配。
四、工作要求
1、军转安置部门按照安置转业干部人数1:1的比例提供岗位供军转干部选择。
2、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接收计划的单位和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军转干部,由区军转安置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根据市下达的安置计划,实行指令性保底安置,接收单位、军转干部必须坚决执行和服从。
3、对有特殊要求的安置单位和不宜公开选岗的岗位,不实行公开选岗,实行指令性挑选安置。
4、对志愿到企业和非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实行指令性分配。
5、对无正当理由不填报安置岗位、不按接收计划填报安置岗位的,视为个人无到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安置的要求,由军转安置部门实行指令性计划分配,原则上安置到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五、工作纪律
1、所有接受安置的军转干部必须真实地提供个人在部队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接收单位,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对有指令性接收任务的单位拒收军转干部的,视情节由区纪检、监察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3、从事安置工作的军转部门和接收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有任何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军转干部在选岗时,对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单位,应当主动回避。区军转办负责对军转干部选岗实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附:扬州市江都区军队转业干部阅档积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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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为依据,确保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政治任务。我区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接收和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任务。
二、基本原则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择优”和“热情欢迎、妥善安置、认真培训、合理使用”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文职干部、专业技术干部),采取“积分选岗、双向选择、量才录用”的方式,由人社部门进行安排。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也可以安排行政工作岗位。
三、方法步骤
(一)制定计划
拟定安置计划。接到扬州市军转安置计划任务后,由人社及军转安置部门会同编制部门根据我区当年的接收安置任务和各部门、单位的编制及人员情况制定。
(二)量化积分
1、积分要素:根据军转干部的军龄、职务、奖惩、参战等要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长期驻边防、海岛、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及从事飞行、潜艇等特种岗位工作的政策性照顾因素等情况,确定积分要素,合理量化分值。
2、积分方法:按积分要素,对照转业干部档案有关内容逐项积分。
3、积分要求:积分的取材以军转干部的档案为准,一般不接受档案以外材料,如确需补充材料,需按规定的程序,通过省军转安置部门转递。
4、积分办法:参见附件《扬州市江都区军队转业干部阅档积分细则》
5、积分统计:积分作为综合积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三)参加笔试
营职及以下人员(含文职和专业技术干部)参加省统一组织考试,不参加考试视为自动放弃笔试成绩,最终的综合积分中笔试成绩为零。笔试成绩作为综合积分的百分之三十计算。
(四)组织实施
营职及以下军转干部(含文职和专业技术干部)的选岗工作由区人社局、军转办组织实施。
1、核对积分。对军转干部的积分情况,应与军转干部本人见面,并由军转干部对积分的情况进行签字认可。
2、笔试成绩公示。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排列名次并予以公示。
3、综合积分公示。按照积分和笔试成绩的计算比例相加得出最终综合积分。根据综合积分,按照80%比例划取分数线,达到分数线的安排到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岗位,达不到分数线的在事业单位安排,并予以公示。
4、公开安置岗位。安置计划确定后,及时将有安置任务的单位、安置人数及岗位等情况对安置的军转干部公开。
5、填报安置岗位。军转干部本人在规定时间内,依据相应的安置计划,根据本人综合积分情况,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分别在公务员(含参公)和事业单位自主选择填报安置岗位。
6、实施岗位安置。军转安置部门根据军转干部填报的安置岗位,确定接收单位的安置人选并公示,向单位进行指令性分配。
四、工作要求
1、军转安置部门按照安置转业干部人数1:1的比例提供岗位供军转干部选择。
2、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接收计划的单位和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军转干部,由区军转安置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根据市下达的安置计划,实行指令性保底安置,接收单位、军转干部必须坚决执行和服从。
3、对有特殊要求的安置单位和不宜公开选岗的岗位,不实行公开选岗,实行指令性挑选安置。
4、对志愿到企业和非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实行指令性分配。
5、对无正当理由不填报安置岗位、不按接收计划填报安置岗位的,视为个人无到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安置的要求,由军转安置部门实行指令性计划分配,原则上安置到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五、工作纪律
1、所有接受安置的军转干部必须真实地提供个人在部队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接收单位,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对有指令性接收任务的单位拒收军转干部的,视情节由区纪检、监察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3、从事安置工作的军转部门和接收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有任何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军转干部在选岗时,对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单位,应当主动回避。区军转办负责对军转干部选岗实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附:扬州市江都区军队转业干部阅档积分细则
江都区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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