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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19)

Tag: 江苏公务员 公务员考试 法律常识 2014-01-21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共基础知识向来以考点散、知识杂、题目难着称。其复习难度之大,令不少考生谈之色变,更有部分考生直接放弃这部分复习,美其名曰“复习与不复习没什么区别”。然而,在日益激烈的公务员考试中,行测、申论的复习早就在考生的计划当中,考试分数也都相对比较高,再从这两方面提分来拉开差距越来越难。因此,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是一定要重视的。江苏公务员考试网(www.jsgwyw.org)小编将引领考生分模块备考,有关法律知识点的复习考生可结合2014年江苏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及本站提供的系列练习题备考。
  1、在按份共有中,对于共有财产所负税金,按份共有人应承担( )。
  A.连带责任
  B.按份责任
  C.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
  D.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2、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不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列哪一地方挂职锻炼( )
  A. 下级机关
  B. 上级机关
  C. 人民团体、群众团体
  D.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3、我国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主体,限于( )。
  A.国务院
  B.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D.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是( )。
  A.首饰
  B.赃物
  C.麻醉品
  D.盗窃物
  5、依照我国《公务员法》,下述情况,可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是()。
  A.曾受过行政处分的
  B.外籍人士
  C.曾被开除公职的
  D.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B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答案】C 解析:《公务员法》规定,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C项中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不在可以挂职锻炼的范围,故选C。
  3、【答案】A 解析:根据宪法第89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4、【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的制度。我国承认善意取得制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根据该条的规定,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司法实践,以下物的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1)赃物;(2)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
  5、【答案】A 解析:《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另外,公务员报考条件规定外籍人士在我国不得报考公务员。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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