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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6)

Tag: 江苏公务员 公务员考试 法律常识 2013-12-19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共基础知识向来以考点散、知识杂、题目难着称。其复习难度之大,令不少考生谈之色变,更有部分考生直接放弃这部分复习,美其名曰“复习与不复习没什么区别”。然而,在日益激烈的公务员考试中,行测、申论的复习早就在考生的计划当中,考试分数也都相对比较高,再从这两方面提分来拉开差距越来越难。因此,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是一定要重视的。江苏公务员考试网(www.jsgwyw.org)小编将引领考生分模块备考,有关法律知识点的复习考生可结合2014年江苏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及本站提供的系列练习题备考。
  1.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作出放弃或接受继承表示的,视为()。
  A.放弃继承
  B.接受继承
  C.丧失继承权
  D.转继承
  2.下列各项中,不需要证人在场即为有效的是()。
  A.口头遗嘱
  B.录音遗嘱
  C.自书遗嘱
  D.代书遗嘱
  3.就要约所作的以下表述中,()的表述是正确的。
  A.要约在发出时生效
  B.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C.要约生效后不得撤销
  D.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
  4.公民参与合伙关系,()出资。
  A.可以用劳务
  B.必须用资金
  C.必须用实物
  D.必须用资金或实物
  5.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A.有效
  B.无效
  C.部分有效
  D.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有效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
  1、【答案】B,解析:此题测试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对继承的影响。继承是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让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法》第10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此题选B.
  2、【答案】C,解析:此题测试遗嘱的形式要件问题。公民立遗嘱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形式。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⑴公证遗嘱,是指由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⑵自书遗嘱,是指立遗嘱人生前自己书写的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⑶代书遗嘱,是指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依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⑷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通过录音设备设立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⑸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口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的遗嘱。设立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可见,在上述五种遗嘱形式中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此题选C.
  3、【答案】B,解析:此题测试要约的生效时间问题。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具有法律效力,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撤回,以阻止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但撤回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也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同时,有两种要约不可撤销: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因此此题选B。
  4、【答案】A,解析:此题测试个人合伙关系中的出资方式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定各自提供资金、事务、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可见,个人合伙出资的种类既可以是资金和实物,也可以是技术和劳务。因此此题选A.
  5、【答案】 A,解析:此题测试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问题。所谓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行为。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应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或变更;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处理。但是宣告死亡毕竟不同于自然死亡,《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然有效。因此此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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