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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南京市考录公务员考察(政审)录用通知

Tag: 南京市 考录公务员 2013-06-08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关于南京市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考察(政审)录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招录单位:
  现就南京市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察(政审)录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察(政审)对象确定
  考察(政审)对象在通过考试、体检考生中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各职位招录人数1:1的比例确定考察(政审)人选。因考察(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可从该职位考试总成绩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
  二、考察(政审)主体
  考察(政审)工作,市级机关由各招考单位负责;区级机关和乡镇(街道)机关由该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由招考单位所属市级主管机关负责。
  三、考察(政审)时间
  考察(政审)工作原则上自6月7日起至6月30日结束。
  四、考察(政审)标准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二)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
  (六)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八)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二)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十四)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五)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六)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七)自2010年2月22日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十八)自2008年2月22日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十九)自2010年2月22日以来,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二十)自2010年2月22日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二十一)201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1、2012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二十二)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三)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二十四)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四、考察(政审)要求
  1、考察(政审)应成立2人以上的考察(政审)小组,原则上要求进行现场考察,采取查阅档案、座谈、个别了解、与考生面谈等形式进行;考察(政审)结束写出书面考察(政审)报告,相关证明材料要确凿有效。考察(政审)报告应由考察(政审)组全体成员签名。
  2、对考生填报的有关个人信息和资格复审时提供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及报考职位回避情形,要认真进一步核实。凡弄虚作假的考生,不能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3、考察(政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对考察(政审)对象的情况进行全面考察,确保考察(政审)结果真实、准确。
  五、录用审批
  1、对考察(政审)合格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www.njhrss.gov.cn)、南京人事考试网(www.njrsks.net) 予以公示7天。
  2、各招录单位在7月5日前,选择填写《南京市录用公务员审批表》、《南京市参照管理机关录用工作人员审批表》、《南京市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审批表》和《南京市录用公务员(参照单位工作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南京市录用公务员(参照单位工作人员)考察(政审)表》一式一份,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上述表册样本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www.njhrss.gov.cn)、南京人事考试网(www.njrsks.net)下载,统一用仿宋体填写、A4纸打印。
  3、拟录用为法院、检察院系统的人员,由市委组织部汇总并分别经省高院、省检察院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拟录用公安人民警察和司法行政部门的人员,审批前需分别报省公安厅政治部和省司法厅审核同意。拟录用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人员,经市公务员局审核后,由省各主管机关报省公务员局审批。
  4、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录用审批部门发给录用通知书。2013年应届毕业生,领取录取通知书时,须提供毕业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全日制普通高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须于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5、录用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6、录用的人员与原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
  7、录用审批工作在7月15日前完成。
  中 共 南 京 市 委 组 织 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公  务  员  局